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55歲的王德昌(化名),企業與他續簽的勞動合同要到2018年4月30日才結束,但在今年2月29日,企業人事卻通知他,一個月后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未到期怎么就終止了呢?王德昌稍后在與企業交涉時,企業方又把“終止”改口為“解除”,并說他“工作態度差、學習能力不足、專業知識不行”,王德昌覺得企業的理由很荒唐,并且還欠著他2014年的年終獎,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他選擇走進了本報大門。
職工自述:業務量超額75%卻遭解雇
“公司說我‘工作態度差、學習能力不足、專業知識不行’,把我解雇了。”2016年10月18日,王德昌走進報社大門,向本報投訴公司違法解除、取消年終獎等若干侵權問題。
王德昌說,他從2011年11月1日起在公司工作,負責X線醫療設備銷售的技術支持。2014年后,公司新領導上任,工作重心推進到一線,技術人員要出差到外地醫院,給醫院采購的工作人員做講解、提供數據分析。“以前技術支持主要是戰略策劃,后來要跑一線。”
2014年10月31日,公司跟王德昌續簽了合同,新合同延續到2018年4月30日。然而,今年1月25日,公司給他三個選擇:一個是在公司內部轉崗,自己聯系;一個是主動辭職;另一個是和公司協商解除勞動合同。2月底,領導再次在微信上讓他離職,2月29日,公司在上海的人事經理正式通知他,一個月后終止勞動合同。按照上海市的規定,勞動者平均工資高于所在地區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經濟補償金標準按照平均工資三倍計算,所以公司發給王德昌的經濟補償金標準為7.3萬元。3月3日,他的工作郵箱、門禁卡全部停用。
3月31日,王德昌和經理進行電視會議,在他的錄音里,“終止”卻變成了“解除”。王德昌問負責X線業務的周經理為什么要裁掉他?周經理說:“老王,為什么要解除你勞動合同有三點理由,第一是工作態度,第二是產品專業知識,第三是學習態度差。”
王德昌不服:過去他先后在兩家世界500強企業工作了十多年,如果是學習能力不強怎么能在這些大公司工作那么久?過去領導一直說“用數字說話”“結果最重要”,他的指標也都完成了,2013年到2014年考核是合格的,2014年到2015年更是以175%的比例超額完成業務,怎么說解雇就解雇?
在他的再三要求下,周經理最終拿出解雇他的證據,周經理說:“老王,過去你沒有及時更新周報,顯示出你對項目的把握很有問題。另外,你每個季度的重點項目跟蹤表,這一年來你跟蹤的幾個單子當中,有的已經丟單了,你還在說正在跟蹤這個項目。另外,銷售對你的銷售支持的評估,無論是對自己產品還是對競爭對手的產品知識了解程度不滿意。另外,我的前任,在和我交接工作時曾提到,不建議和你續簽勞動合同,理由就是你的學習能力、合作態度(差)。”
“總之,就是對你的解除決定無法改變。”周經理說。
完成任務卻沒有拿到年終獎
王德昌今年55歲,這并不是他第一次產生職場危機感。
2011年他跳槽進這家公司,領導也露出過因為年紀大簽合同要謹慎的意思,所以對于這份工作,他最擔心的就是丟掉飯碗。
公司對于銷售支持有個考核,完成85%以上即為達標。2013年,他的業務指標完成率是84%,到了2014年,完成率增加到175%。另外,每一年的銷售業務完成率,會結合當年的市場策略制定、培訓情況,由公司量化打分,由考核處給出每一年的“G&O”。2014年,王德昌的“G&O”為4.22,滿分“優秀”5分,3分即為“達標”。王德昌說,“G&O”直接與年終獎金正相關,據他計算,2014年他的年終獎應該有139500元。
“然而實際上公司一分錢都沒有發給我。”王德昌說,到了2015年6月年終獎發放時間,部門里的其他同事都領到了獎金,自己工資卡遲遲沒有動靜,他就打電話問經理,經理告訴“老王”,當初決定和他續簽勞動合同后,得罪了公司里不少人,自己頂了很大的壓力,如果他再因為拿不到年終獎很委屈,那經理自己也很委屈。
雖然經理沒有明說年終獎去哪了,王德昌也表示自己明白了。為了保住這份工作,他沒有堅持要求一定要那筆獎金。后來王德昌私下了解,“年齡”可能是那個真正要解雇他卻“說不出口的秘密”。
據王德昌說,這份工作不輕松。他負責X線產品,產品怎樣推廣,有哪些好處優勢,競爭對手產品怎樣,都要他來分析,因為銷售一般對技術方面不是很精通,他經常去醫院給他們采購部門介紹產品。有的時候銷售說要做一個產品介紹,他要做到晚上兩三點鐘,根據每家醫院的情況,定制化分析出醫院需要多長時間回收購買設備的成本、競爭品牌的參數等數據。
“我父母年紀大了,最近我母親剛出院,家里要有人照顧,我愛人七年前患有宮頸癌,現在在家里待崗,孩子正在讀大學,可以說我是家里唯一的收入來源,也是頂梁柱,但是公司以一連串所謂的理由不容我辯解,就直接趕我回去,可以說我的生活是非常困難的。”這個襯衫口袋里插著鋼筆、說話一直很謹慎的中年人長長地嘆了口氣。
解除理由不充分
王德昌在大學讀的是理工科。他說,他們那一代人英文水平都不太好,“monitor這個單詞,你們年輕人肯定知道有很多種意思,但我們那時候上英文課,只知道這是‘班長’的意思。”進入日資企業后,他發現很多日本機臺是專供中國的“onlyforChina”,說明書翻譯也不太好,很多人不懂英文,大家對產品不了解怎么辦,他就專門找公司從日本來的專家問。
知道自己面臨解雇,王德昌覺得脖子“麻麻的沒有知覺”,便去醫院檢查,醫生診斷出的結果是頸椎病,建議他盡快動手術治療。公司同意將勞動合同“終止”日期從3月底延續至醫療期結束。
由此,公司也重新做出安排:原本3月31日“終止”的勞動合同,從4月1日到4月8日期間,以年假沖抵。從4月11日到4月15日期間,王德昌可以享受5天帶薪年假。從4月18日進入醫療期,王德昌的醫療期到10月17日結束。
王德昌醫療期間,公司還在通知進入醫療期的郵件里提到“病假工資按照基本工資乘以70%乘以80%的標準發放”,王德昌基本工資為12500元,所以病假期間每月發7000元。但是,王德昌指著員工手冊念到,工齡超過兩年不滿五年的,住院期間發放基本工資的80%,扣發住院當日崗位津貼,為什么要給我多乘以一個70%呢?
“公司之前有兩個員工也是病假,享受醫療期時,因為我給他們捐過錢所以我知道。他們的病假工資是按照基本工資乘以80%發放的,并沒有再乘以70%。”
雖然醫療期滿是10月17日,王德昌提前了半個多月結束了病假,并在第二天9月23日回到公司上班,單位要求他提供身體痊愈的證明,證明他可以結束病假。那天是周五,又上了兩天班,9月27號,人事找到他說,既然身體康復了,就按照之前約定,還是要解除勞動合同,讓他簽離職書,然后工資就發到9月27號這一天。王德昌拒絕在離職書上簽字,他認為,如果是因為他不勝任工作,公司總應該培訓、調崗,不能直接解除吧?
公司回復:公司解除有依據
該公司就職工投訴做出回復,公司本著以人為本,共建和諧勞動關系的宗旨,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于2016年1月起,企業與員工多次聯系,通過面談對話溝通書面遞交等方式與員工進行交流,有針對性的對員工不勝任崗位做出調崗、培訓等一系列的措施。但始終未達成共識,基于上述原因,公司于2016年9月27正式解除勞動合同,公司通過EMS快遞給員工,但員工拒收。于2016年3月31日,王德昌未按公司要求辦理離職手續,歸還公司物品,公司再次邀請其前往北京總部進行約談,王德昌在談話中表示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向公司提出60萬元的賠償要求。并向公司遞交3月30日,因頸椎病進入醫療期的請求,公司本著以人為本的宗旨,
同意其進行充分治療,并進入醫療期,事后與其正式書面確認其勞動合同關系延至醫療期終結。在此醫療期期間,公司多次電話約談王德昌并關注其健康狀況,同時支付高于社平工資標準的醫療期工資,王德昌于9月27日向公司提出恢復工作的要求,但沒有對其是否身體康復給正面回復,并隨意在公司拍照取證。公司此時再次確認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年終獎發放有規定
2014財年王德昌在先后兩個崗位中綜合考評都未達標,在公司與員工充分溝通并簽字確認的前提下,依據當年獎勵政策的規定王德昌無法享受獎金。
2015財年,王德昌已獲得該年度獎勵計劃中應得部分的金額。其額外訴求的獎金均不屬于當年獎勵政策享受范圍之內,該訴求是無理的。
為照顧職工續簽合同
王德昌與公司的第一份勞動合同在2014年10月31日到期,合同即將到期時,其前任領導調離之前向王德昌的繼任領導評價了王德昌的工作表現:“王德昌工作負荷偏低,工作績效欠佳,學習能力,工作創意,客戶管理能力較薄弱,建議公司在合同到期后即行終止不再續簽。”
王德昌的繼任領導在聽取了前任領導的意見后,考慮到王德昌年齡較大,且家庭存在特殊困難,因此,本著人文關懷的態度,并沒有終止勞動合同,而是對王德昌的工作提出改進要求,并且得到王德昌的確認后續簽了勞動合同。公司此舉充分體現了企業的社會責任心以及對員工的關懷。但是,王德昌并沒有體諒公司的一片苦心,在續簽合同后,依舊我行我素,也沒有按照公司的要求改進工作態度,反而抱著破罐子破摔的態度,通過請病假,耗時間的方式來躲避工作。就連病假條也是通過其之前任職的醫院同事開出來的。公司在多次溝通提醒之后仍無效果,最終逼不得已才依法解除了勞動合同。
背景調查必不可少
企業本著積極主動的態度希望王德昌通過正常法律途徑解決爭議。但始終未能與王德昌達成一致,這種情況下引起了企業對員工工作背景調查的重視。通過王德昌工作經歷,個人品質、交往能力、誠信的背景進行調查,得知王德昌與大部分就職的企業存在勞動糾紛,個別爭議至今尚未解決。即便如此公司方依然本著以人為本,共建和諧勞動關系的宗旨,在其訴求合法,合理的前提下,與王德昌先生進行協商解決。
專家觀點:企業不能以如此理由解除員工
上海唐毅律師事務所主任唐毅律師認為,如果該公司以王德昌“學習能力不足、工作態度不積極、知識儲備不足”為由解除其勞動合同,本質上是認為王德昌屬于《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二款規定的不能勝任工作。但是,如果用人單位需要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二款解除勞動合同,必須符合三項條件。首先,需要證明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其次,需要證明對勞動者進行了調崗或培訓;最后,需要證明勞動者經調崗或培訓后仍然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只有在舉證證明以上三項條件均已滿足的情況下,才可以提前三十天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并支付經濟補償金。
在本次案例中,通過王德昌的表述及記者向公司方了解的情況看,該公司暫時還不能舉證證明王德昌不勝任工作,也未對其進行過調崗或培訓。因此,公司以上述理由解除王德昌的勞動合同并不合適。
企業回復存在矛盾
上海昭華勞動保障咨詢服務有限公司董兆華咨詢師認為,就本案的企業回復來看,存在自相矛盾的地方。首先,該企業到底是以“終止”還是“解除”王德昌勞動關系的,需要明確。如果是“終止”,王德昌勞動關系要履行至2018年4月30日,其本人無提早終止愿望,企業如果單方“終止”,顯然存有異議。其次,在公司回復中,該公司明確表示“公司于2016年9月27正式解除勞動合同”。但是,公司又明確表示“于2016年3月31日,王德昌未按公司要求辦理離職手續,歸還公司物品”,企業正式發出正式勞動合同解除書于后,怎么要求王德昌歸還公司物品,辦理離職手續于先?再次,該公司口口聲聲說支付了高于社平工資醫療期工資,那么,請問該公司員工手冊是如何表述的?如果該公司員工手冊明確職工醫療期工資高于國家標準,企業按員工手冊執行并無不妥。最后,企業提出,王德昌和企業發生勞動爭議后,企業對王德昌進行了背景調查,“發現”了諸多問題。背景調查無可厚非,但一般而言,都是招聘時進行。如果該企業招聘時做了深入調查,就會對是否聘用王德昌,做出客觀判斷,也對是否與他續約做出企業方的判斷。但企業當初沒做調查,續約時,又說“照顧”,如今解除勞動合同時再匆匆背景調查,似乎有臨時找證據之嫌。
(為保護職工個人隱私,王德昌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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