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10月12日,有媒體報道稱“勞務報酬個人所得稅36年未改,800元起征點擠壓實習生”引發關注。一位正在京實習的外地大學生稱,自己收到單位打到卡上的實習報酬,都會在總額的基礎上扣除20%的勞務報酬稅,后來上網查了才知道實習生和正式員工的工資繳稅標準是不一樣的。“有些不解,也很生氣。我現在能力有限,一個人在北京,只靠實習工資生活,還扣這么高的稅,負擔特別大。”
隨后,媒體采訪了北京地稅部門,工作人員表示,實習生不和實習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就界定為勞務報酬來征收個人所得稅,企業單位可替實習生代扣代繳,實習生也可以本人去稅務大廳自行申報。
勞務報酬所得屬于11項個人所得的其中一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均應納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應納稅所得額為:“每次收入不超過四千元的,減除費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其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據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自1980年頒布實施以來,已經過了36個年頭。截至目前,進行了6次修正。然而,有關勞務報酬個人所得稅的征收標準卻從未修改過。
不過,也有人士認為,2012年4月,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曾就季節工、臨時工等費用稅前扣除問題做出明確界定,這些季節工、臨時工、實習生、返聘離退休人員等靈活用工人員取得報酬的性質,應該屬于工資、薪金而非勞務報酬。
此話題還引發了對于其他與勞動有關的收稅問題的關注:職工到底拿多少錢要繳稅呢?
話題一:“五險一金”要繳稅嗎?
從2011年9月1日起,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調整為3500元。根據規定,企業和個人按照國家或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機構實際繳付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不計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免于征收個人所得稅,超過國家或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繳付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就將其超過部分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另外,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27號)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企業為部分員工支付補充養老保險費和補充醫療保險費的,應將全體職工合理的年均工資乘以參保人數之積,作為計算補充養老保險費和補充醫療保險費稅前扣除的基數,并按照稅收規定的標準稅前扣除。
根據《企業年金試行辦法》(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0號)規定,企業年金,是指企業及其職工在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自愿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因此,企業年金屬于補充養老保險的具體組成部分,對于企業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應按照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據實扣除。企業年金改變用途且不再具有補充養老保險性質的,應在當期將上述款項計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建金管[2005]5號)等規定精神,單位和個人分別在不超過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12%的幅度內,其實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單位和職工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平均工資不得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具體標準按照各地有關規定執行。
在上海,目前當補充公積金在5%以內的情況下是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的,而當補充公積金的比例超出5%,單位和個人繳付的住房公積金中,超過部分將并入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話題二:發年終獎應當如何繳稅?
根據《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個人取得的年終獎,可以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計稅辦法為:先將年終獎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然后再按“年終獎金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公式計算出應納稅額。
需注意的是,根據我國年終獎個人所得稅計算方法,當年終獎數額超過某個臨界點哪怕1元時,對應的納稅稅率將提高一檔,如從3%提高到10%。稅率提高,自然納稅人的納稅額也會相應地大幅增加。即一旦遭遇了計稅的臨界點,可能會出現“多發少得”。如某職工能拿到18000元的年終獎,那么其應納稅為540元,到手17460元,若多拿1元年終獎的話,其應納個人所得稅為1695.1元,其所得是16305.9,年終獎多了,反而實際到手的獎金縮水了1155.1元。
個人所得稅稅率有七檔,每個臨界點與平衡點之間形成了6個年終獎的“縮水區”。因此,找出每一級稅率對應的“縮水區”,就能有效地避開“多發少得”的情況,這6個“縮水區”分別為:[18001元-19283.33元];[54001元-60187.50元];[108001元-114600元];[420001元-447500元];[660001元-706538.46元];[960001元-1120000元]。
如果遇到這種情況,最好能同公司進行協商,就低選擇,余下的請公司之后再補。另外,出于減輕個人納稅負擔考慮,國家對年終獎采取了優惠計稅的特殊方式,但每個人每年只有一次機會將一筆一次性收入分攤到12個月計稅。所以對于大多數職工來說,一般不宜把年終獎分攤到平時收入。但是對于高收入人群,需要合理調整月工資總額與年終獎的分配。
話題三:生育生活津貼要繳稅嗎?
職工小張去年生育孩子后,按國家規定申領了生育生活津貼,與工資薪金所得一并計算總額超過了12萬元。按照稅法規定,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需要個人自行申報。請問在進行自行申報納稅時,年所得12萬元的標準是否包含按規定領取的生育津貼?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62號)第七條規定:“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所得不含以下所得:……(三)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按照國家規定單位為個人繳付和個人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
此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生育津貼和生育醫療費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8號)規定,生育婦女按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的生育保險辦法,取得的生育津貼、生育醫療費或其他屬于生育保險性質的津貼、補貼,免征個人所得稅。
根據上述規定,生育婦女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領取的生育津貼免征個人所得稅,生育津貼、生育醫療津貼比照“三險一金”的相關口徑進行年所得12萬元申報,因此小張年所得12萬元不包含按照國家規定領取的生育生活津貼。
話題四:經濟補償金也要繳稅嗎?
最近,職工老張被協商解除合同,得到2-3個月的經濟補償金,但最后在結算時,被告知要扣除個人所得稅,老張甚為不解:我一個月工資只有9000多元,拿點經濟補償也要繳稅嗎?
對于員工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在《關于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有明確規定:“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的有關規定,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所以,老張月工資只有9000多元,只得到了2-3個月的經濟補償金,不太可能超過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但假使超過怎么計稅呢?《關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中對于超過部分是這樣說的:“考慮到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數額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員可能在一段時間內沒有固定收入。因此,對于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可視為一次取得數月的工資、薪金收入,允許在一定期限內進行平均。具體平均辦法為:以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除以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以其商數作為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按實際工作年限數計算,超過12年的按12計算。”
因此,即使超過,也不是按照單月工資收入那樣累加后一次性計算的,而是按照工作年限平均計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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