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讀者小徐咨詢:有個問題我很想不通,想咨詢一下。我在一家單位工作了5年,收入一直較低,幾次找老板談加薪之事,都不歡而散。最近又因為工作上的一些事想和老板理論,遭到他的斥罵,還當著好多員工的面,叫我“滾!”我這個人向來“爭氣不爭財”,既然你老板說了這樣絕情的話,“此處不留爺自有留爺處”,我就走人了。現(xiàn)在我欲申請仲裁討個說法,沒想到此時老板竟說是我自己走人的,還說什么要我舉證?
老馬回復:確有不少職工遇到過類似爭議,他們一聽老板喊“滾”,立馬走人,而當通過法律途徑討要說法遇到企業(yè)耍賴時,則又陷入被動,不知道該怎么辦。這里我介紹三點意見供參考。
第一,要正確理解舉證責任倒置原則。由于用人單位在企業(yè)管理中處罰違紀職工發(fā)生的爭議,是一種隸屬關系的爭議,應堅持誰決定誰舉證原則,因為用人單位的管理者在作出處罰決定之前應當掌握職工違反勞動紀律的事實和證據,如果在勞動爭議仲裁程序中不能提供證據,就喪失了勝訴權。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1〕14號)第十三條規(guī)定,“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fā)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這樣的舉證責任倒置原則,有利于對勞動者權益的保護。但前提是職工仲裁、訴訟時,首先得就單位到底實施了何種處罰進行舉證,否則有關裁審機關是無法受理的。根據相關規(guī)定,發(fā)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所以勞動者千萬不要以為,有了舉證責任倒置原則,就一切太平無事了,不需要再收集相關證據了。
第二,要牢固樹立證據意識?!秳趧雍贤ā芬?guī)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xù)。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也就是說,不管單位的解除是否正確,他必須給職工書面證明,沒有這個證明,職工不能僅憑管理人員包括法人代表的一句話而自行離開單位。一定要樹立證據意識,必要時可請當地調解、監(jiān)察、工會、公安等部門介入,以佐證爭議的確實發(fā)生。
第三,要正確應對各種處罰爭議。這方面是有好多教訓的,你現(xiàn)在也是如此,進退不得。你打官司不被受理;你回去上班,不知道企業(yè)同不同意;你離開單位也不知道多久了,萬一單位說你曠工怎么辦?你走的時候,是不是簽署過什么文書,辦理過移交等等,這些都需要進行具體了解和分析。最終處理下來,好的是達成調解,中的是算你辭職,差的就是曠工辭退,建議來訪面談或通過律師代理。所以通過此案,我更多是希望職工能吸取你的教訓,在維權中掌握主動,避免有理變無理,這樣就可以要求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guī)定支付賠償金。即“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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