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讀者小樊是一名普通打工者,他之前跟勞務派遣公司簽合同在一家超市工作,不慎壓壞一箱餐巾紙被開除,覺得派遣不給經濟補償太絕情,這事合法嗎?
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讀者小樊來信咨詢:我是一名普通的打工者,十五歲時就跟著父母來了上海。以前我在市區的一家貨運倉庫干活。我遇到了現在的老婆后,就在上海成了家。結婚不久老婆就懷孕生孩子了。我工作的地方離家很遠,沒法照顧到家里。把房子換到我單位附近經濟壓力又太大,所以我們最后決定還是我換一份工作。當時我們租住的城鄉結合部正好開了一家大型的廉價超市。他們見我有倉庫工作經驗決定用我,但要我去與勞務公司簽合同。勞務公司很快與我簽了兩年勞動合同。我在那兒干了快一年了。上個月,我在倉庫運貨時壓壞了一箱餐巾紙,主管大聲斥責我,講我已經多次撞壞倉庫貨物,上次就造成公司3千多元的損失,這次又故意損毀貨物,按公司規定是要解雇的。我白天工作,晚上還要幫忙帶孩子,非常疲勞,撞壞東西也不是故意的,而且這箱餐巾紙價值也不高,因此就和他爭了兩句。第二天,超市就以我多次違反操作規程,造成公司重大損失,屬于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為由將我退回了勞務派遣公司。勞務派遣公司也打算解雇我。我覺得上次造成3千多元貨損的事我已受過處分了,這次,只是損壞了一箱餐巾紙能值幾個錢,超市將我退回勞務派遣公司是小題大做。我聽說,勞動者在一家單位工作一定時間后離職的,單位都是要給補償金的。可勞務派遣公司不同意補償,也不愿聽我辯解就打算解雇我,這樣也太絕情了吧。請問,他們解雇我合法嗎?我能主張經濟補償金嗎?
喬法官回復:勞動合同用工是我國的企業基本用工形式。勞務派遣用工則是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的一種補充形式。《勞動合同法》、《勞務派遣暫行規定》對于規范勞務派遣行為,保障勞務派遣人員的合法權益都做了明確規定。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用工單位不得無故將勞動者退回派遣公司,但被派遣勞動者如存在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的,用工單位可以將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勞務派遣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而對于勞務派遣單位在與勞動者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后應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法律法規亦有明確規定。《勞務派遣暫行規定》明確,勞務派遣單位因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或者本規定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與被派遣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法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即非勞動者過錯被解除合同的或符合法定終止情形的,派遣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
你所工作的單位以你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為由將你退回派遣單位,如該理由確實成立,則派遣單位可以據此與你解除勞動合同并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你詢問解雇是否合法以及能否獲得補償,關鍵要看用工單位主張你違紀理由是否成立。勞動者因過失被解除勞動合同是對其最嚴厲的處罰,亦將使其喪失工作機會,因此司法實踐中我們會對用人單位的解雇行為從實體處理和程序方面進行全面的審查。“嚴重違反”是一個不確定的概念,對嚴重性的判斷我們通常會綜合考慮各方面的因素,如用人單位所依據的規章制度是否通過民主程序制定并告知勞動者;勞動者違紀行為及其程度是否在規章制度中明確;規章制度對勞動者的處罰是否明顯失當;是否存在屢教不改的情形;勞動者有無主觀故意;違紀行為是否對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或給用人單位的正常經營產生重大影響等。
對你的行為是否構成嚴重違紀需看你所工作的超市對你損毀貨物的行為及其處理在規章制度中有否相應規定及規章制度是否通過了民主程序制定并進行了公示,此外還要看制度中對于數次過錯行為的處理規定等。如你的行為均符合規章制度規定的解雇情形,那么用工單位將你退回,勞務派遣公司又據此與你解除勞動合同切不予補償,那就不違法。至于合理性問題,雖說一箱餐巾紙價值不高,但對于薄利多銷的廉價超市來說,任何小額的非客觀因素的損耗都是不被允許的。如果每個員工都抱著損耗不大就不要緊的想法,企業就沒辦法維持正常的經營。而屢次犯相同的錯誤,也說明你主觀上對自己的工作沒有認真積極的對待,這也是用人單位無法接受的。因此,你應正視自己的錯誤,積極主動與派遣單位及用工單位溝通,以求轉機,而在今后的工作中則更應引以為戒。
崇明商家網解讀:從喬法官的回復中可以看出,讀者小樊在認識上確實存在問題,這個觀念態度一定要轉換,鑒于超市小店餐巾紙這樣的商品也是應該極其重視的,如果在自己態度意識上沒做好的話,自然無法繼續工作了,另外一點,如果當初積極主動賠償、口氣態度較好的話,相信也就不會被開除了,那樣才能從你口中稱之為“餐巾紙價值也不高”,否則是你處事態度的價值不高。
網友回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