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讀者張立江來信咨詢:我在一家單位工作多年,后被并到了另一家關聯企業,最近被單位解除,說我超過了醫療期。為此我和單位產生了爭議,認為不應該解除我的合同,同時他們給我的補償金也不對,沒有將以前老單位的工齡算進去。而且解除合同也不告訴工會,還稱事后補正也不遲。目前我正和單位對簿公堂,請問像這種情況我能贏嗎?
老馬回復:贏不贏我說不準,還是談談法律規定吧。
第一,單位可以解除職工勞動合同的情形。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二,解除時若沒有通知工會可在起訴前補正。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十二條規定:建立了工會組織的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規定,但未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事先通知工會,勞動者以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為由請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起訴前用人單位已經補正有關程序的除外。
第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依照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金如何支付?《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按照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這里尤須指出的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的規定,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與新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新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在計算支付經濟補償或賠償金的工作年限時,勞動者請求把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為新用人單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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