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讀者顧一帆詢問:我們幾個人跟一個老板做了好幾年,當初訂過一個協議,明確為小時工,每小時工錢16塊。最近可能生意不太好,工資發放就不正常了,也沒有清單。我們去問老板,他一會兒說我們是小時工,一會兒又說他是個體戶,總之,工資怎么發他說了算。另外我們聽說小時工工資已經調整為19元了,但他卻說要等下次簽訂合同時再講。請問小時工工資發放有什么規定嗎?
老馬回復: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根據《勞動合同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有關規定,對原《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作了修改完善,于2016年6月27日發布了滬人社綜發〔2016〕29號一文,明確原《關于印發〈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的通知》(滬勞保綜發〔2003〕2號)廢止,新修訂的《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自2016年8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5年。這里我依據新的規定向你概要介紹四點意見供參考。
第一,《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明確: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基金會等組織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參照執行。也就是說,如果國家對小時工的工資標準、發放周期、工時等做了規定,作為用工一方還是要參照執行的。沒有明確的地方,則雙方可以自主約定,按有約定從約定原則執行。
第二,企業應當書面記載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項目、時間、本人姓名等,并按有關規定保存備查。企業不管以何種形式發放工資,都應當向勞動者提供一份本人的工資清單。相關規定沒有說,小時工就可以不提供清單。而且,工資作為一種賬目,若沒有清單是難以想象的,尤其不利于對勞動者的保護。
第三,非全日制就業的勞動者,小時工資由企業與勞動者約定,但不得低于本市規定的小時最低工資標準,且支付周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實際上從2016年4月1日起,本市最低工資標準已調整,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從18元調整為19元。小時最低工資不包括個人和單位依法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也就說政策規定什么時候調整就什么時候調整,而不是你們老板理解的,從下一個合同簽訂之后再執行。
第四,勞動者與企業因工資支付發生勞動爭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勞動者認為企業侵犯其工資權益的,有權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投訴或舉報。這里我還要提醒你們的是,非全日制用工(俗稱“小時工”),有個工作時數的規定,好多單位名義上說使用的是小時工,實際卻是全日制用工,以此損害勞動者權益。對此《勞動合同法》規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如果職工每周的累計工時超過24小時,就不是非全日制用工,你們應該注意鑒別。
網友回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