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公司在關閉了一個部門之后,將該部門的職工調往其他部門工作,并且降低了他們的工資,職工對此很不滿,認為公司應當與他們解除勞動合同并給予經濟補償。
據魏先生反映,他是一家公司的技術工,在公司工作了七八年,每月收入有4000元。不久前公司通知,讓他第二天一上班就去開會。第二天,人事經理一進會議室就宣布:他們部門從當日起關閉。乍一聽到這個消息,他真有點不能接受,畢竟干了好多年,對所在部門多少有點感情。經理緊接著又宣布,部門所有人員都轉到公司另一個部門去,一個星期內到人事部改簽勞動合同。當天,他和同事就去了新部門,可是到那兒后,他們發現,他們的職位都降成了普工,這等于他們每月都要少掉四五百元工資。他是家里的經濟支柱,原本家里就不寬裕,一下子少掉四五百肯定會影響生活。為此他向人事經理提出,他一直都是技術工,合同上也寫明是技術工以及工資標準,希望公司能安排他到技術工崗位上去工作,并繼續按4000元發放工資。經理卻說,公司只能這樣安排,而且工資也只降了一級,希望他理解。如果他不同意,就是他“不顧大局”了。經理的話讓他無法接受,他也不愿意在公司繼續做下去了,于是希望公司能與他解除合同,并按規定支付他經濟補償金。沒想到,人事經理也是一口回絕,說要么自己辭職,要么改簽新的合同,公司是不會主動解除合同的。這下魏先生竟不知道如何是好了。
上海公譽律師事務所吳翟律師表示,公司要關閉部門、調動員工崗位都須按規定操作。首先,變更員工崗位應協商一致。《勞動合同法》明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其次,協商不成,應當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序,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十)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最后,解除勞動合同后,應及時辦理退工手續并給予補償金。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按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吳律師指出,現在公司不按原約定繼續履行合同,既不遵循協商一致的原則,又不采取補償后解除合同的正當方式,顯然是逼職工就范,或讓其自己走人放棄補償,這種做法顯然是很惡劣的。
網友回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