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產檢假應該每次一天,還是半天或者只有兩個小時?”據報道,一位八個月的孕婦何女士向記者抱怨,他們公司每次產假只給兩小時假。
何女士現在懷孕32周,最近每隔兩周就要去醫院產假。“二孩”政策放開,加上今年很多人生猴寶寶,婦產醫院人滿為患,“每次去醫院產檢,光排隊候診就要等上一兩個小時了。如果是抽血、B超、心電圖都要做的大產檢,基本上每個檢查都要排隊一兩小時,一個半天都產檢不完。”何女士說,前兩天她剛去做了32周大檢查,早上7點半不到就趕到醫院了,醫生都還沒上班,但抽血、心電圖那已經有不少人排隊了。
最后用了一個上午的時間各種排隊、檢查終于都做完了,但因為抽血報告沒出來,還得下午再來取報告,并再次排隊給產檢醫生看,基本上花了一天時間,趕回公司時離下班時間只有兩個小時了。
“公司是給產檢假的,但是每次只有兩個小時。”
何女士說,兩個小時都不夠排隊的,而她因產檢遲到的時間公司都以缺勤處理,扣罰工資。
另外一家培訓公司的人事林小姐告訴記者,他們公司對于產檢假的規定是:“懷孕1-6月,每個月有半天的產檢假。7-9月每月有一天的產檢假,但是必須要拿醫生開的假條。”
用人單位限定產前檢查次數和時間是否合理呢?
產檢請假需憑醫生開的假條嗎?
提醒一:限定產檢次數和時間沒有依據
產前檢查是預防分娩異常或并發癥的有效方法。為了保障女職工定期進行產前檢查,國務院頒布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規定:“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不過國家并沒有統一規定產檢假的次數和天數。產前檢查究竟需要多少次數和時間?不僅很多人搞不清楚,一些公司也鬧不清,導致產檢時間的安排各有不同。
根據衛生部《孕產期保健工作規范》(衛婦社發[2011]56號),依據孕婦到醫療保健機構接受孕期檢查的時機,孕期保健分為初診和復診。初診包括:(1)確定妊娠和孕周,為每位孕婦建立孕產期保健卡(冊),將孕婦納入孕產期保健系統管理。(2)詳細詢問孕婦基本情況、現病史、既往史、月經史、生育史、避孕史、個人史、夫婦雙方家族史和遺傳病史等。(3)測量身高、體重及血壓,進行全身體格檢查。(4)孕早期進行盆腔檢查。孕中期或孕晚期初診者,應當進行陰道檢查,同時進行產科檢查。(5)輔助檢查。
復診包括:(1)詢問孕期健康狀況,查閱孕期檢查記錄及輔助檢查結果。(2)進行體格檢查、產科檢查(體重、血壓、宮高、胎心、胎位等)。(3)每次復診要進行血常規、尿常規檢查,根據病情需要適當增加輔助檢查項目。(4)進行相應時期的孕期保健。
根據以上規范,孕期應當至少檢查5次。其中孕早期至少進行1次,孕中期至少2次(建議分別在孕16-20周、孕21-24周各進行1次),孕晚期至少2次(其中至少在孕36周后進行1次),發現異常者應當酌情增加檢查次數。
另外,上海市衛生局在2005年為規范孕婦建冊、產前檢查等內容,曾頒布過相應指導性意見,即對一般正常孕婦的16周后孕期檢查規定為9次,分別是第一次為16至18周;第二次為20至24周第三次為24至30周;第四次為30至34周;第五次為34至36周;第六次為37周;第七次為38周;第八次為39周;第九次為40周。并對符合產前檢查的檢查內容分別做出了指導性規范。同時也明確指出,高危孕婦可根據病情需要,在醫師的指導下,增加相應檢查項目。《上海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女職工妊娠期間在醫療保健機構約定的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內的初查),應算作勞動時間。”
由此可見,對于產前檢查次數,盡管醫療衛生部門提供了一些參考數據,但有關規定中并沒有嚴格限制檢查次數。產前檢查應根據每個人的具體情況,依照醫療機構的判斷進行安排。只要是醫生認為有必要檢查就必須檢查,用人單位就應當給予相關的便利條件。
而對于每次前往衛生醫療機構進行產前檢查的所需時間,因往返的距離、排隊及實際進行檢查所耗費的時間等不同,一般難以約束。對此,公司只能依照規章制度,要求女職工在產前檢查日前相應合理的期限內,向公司提出申請,以便于公司能合理安排正常的工作運行。
提醒二:勞動時間內產檢應當提供證明
至于在勞動時間內產檢需不需要開醫院證明,不同單位或有不一樣的處理方法,有些公司是讓提供每次產檢預約時間的復印件,有些公司需要提供產檢記錄,或者醫生開具的診斷證明等。
但用人單位在實務操作中,應將產前體檢和病假加以區分。產前體檢,一般情況下,孕婦建冊后衛生醫療機構根據每個人的情況不同,都會給予相應的產前檢查項目和次數以及每次產前檢查后下次檢查日期的建議,即按醫療機構的要求進行產前檢查。但是無論是產前檢查還是病假,根據單位的規章制度,員工都有義務事后在合理的期限內,向公司提交產前檢查或病假有關的病情(診療)證明。
如果是女職工提交的有關病情(診療)證明資料中,與產前檢查的項目不符,應視作為病假。當然公司內部規章制度的制定和完善也應該盡量體現人性化,保障女職工合法權益。
提醒三:產檢所需時間應計入勞動時間
如何理解“孕婦產前檢查算作勞動時間”?根據原勞動部《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問題解答(勞安字[1989]1號),“為了保證孕婦和胎兒的健康,應按衛生部門的要求做產前檢查。女職工產前檢查按出勤對待,不能按病假、事假、曠工處理。對在生產第一線的女職工,要相應地減少生產定額,以保證產前檢查時間。”
如果醫療機構安排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用人單位應當允許女職工離開工作場所參加檢查,并將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所需時間既包括實際檢查時間、等待時間,也包括在途時間,但與整個孕期保健時間有所區別。孕期保健是指從確定妊娠之日開始至臨產前,為孕婦及胎兒提供的系列保健服務。孕期保健內容包括:健康教育與咨詢指導、全身體格檢查、產科檢查及輔助檢查。產前檢查時間不包括健康教育與咨詢指導時間,如看錄像接受產前教育的時間。
女職工產前檢查用人單位不能按病假、曠工處理,應按出勤對待,將產前檢查時間折算成相應工作量在工資中得以體現。對于實行勞動定額的女職工,用人單位應相應地減少勞動定額,以保證產前檢查時間。如女職工因參加產前檢查而無法完成勞動定額,用人單位不能由此扣發工資。但如果產前檢查發生在工作時間之外,則所需時間不計入勞動時間,用人單位無須安排調休。
用人單位不按規定提供產檢時間的,女職工可以依法投訴,向勞動仲裁機構申請調解仲裁。
【案例】喬某某原系甲公司員工,2011年9月15日、2011年10月11日、2011年11月8日,喬某某向甲公司遞交請假單,以產檢為由請假,甲公司予以批準,并扣除了上述三日的工資。后喬某某要求公司支付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2月21日期間產檢6天的工資703.45元。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2012)浦民一(民)初字第26873號民事判決:懷孕的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應當算作勞動時間。故甲公司扣發2011年9月15日、2011年10月11日、2011年11月8日三天的產檢工資于法無據,應予補發,以上共計267.16元。但喬某某未提供證據證明在其他勞動時間進行過產檢,故對其要求甲公司支付其余3天產檢工資的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提醒四:產檢費用實行生育醫療費補貼
本市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生活津貼和生育醫療費補貼兩項。其中,生育生活津貼主要用于保障生育婦女生育期間的基本生活,而生育醫療費補貼則主要用于保障生育婦女從懷孕至生育期間的基本醫療需求,范圍包括:早孕檢查與建冊、產前檢查、住院生產(醫療保險基金承擔部分除外)、產后訪視、產后42天康復檢查及自然流產(包括宮外孕、葡萄胎)。根據《關于調整本市生育醫療費補貼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滬人社福發〔2016〕35號)的規定,從2016年7月1日起,凡符合規定條件生育或者流產的婦女,生育的,生育醫療費補貼按3600元計發;妊娠4個月以上(含4個月)自然流產的,生育醫療費補貼按600元計發;妊娠不滿4個月自然流產的,生育醫療費補貼按400元計發。
本市符合享受生育保險待遇條件的生育婦女,自生產或流產后,可直接到各街道、鎮(鄉)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辦理申領生育保險待遇手續。生育保險待遇沒有申領限期,不會過期作廢,女同胞們不必著急,可錯峰辦理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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