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冒先生來信咨詢:我想向您咨詢一些問題,我想心平氣和地解決離婚中房子、財產的分割問題。我與她在2007年結婚,婚前我有一套一室戶,婚后我開了一家注冊資金為50萬元的商貿公司,另外購買了一套二房一廳的房子,寫上我們一家三口的名字,一室戶房屋出售后購買了一間商鋪,系我一人名字。2012年,我們離婚,離婚協議上寫明:兒子歸女方撫養,我每月出2000元撫養費,每周六可探望一次兒子,每次4小時,17時30分必須送回。二房一廳歸女方,商鋪歸本人,公司的利潤全部歸我,女方不參與分割,雙方的存款歸各自所有。我沒有地方住,故離婚后還是每天回去,兒子不知道我們已經離婚,后來,我們又復婚了。盡管有離婚協議,但房產等未更名過,兒子的撫養費我也沒付過,我們二人共同負擔家里的生活,沒有為經濟問題發生過矛盾。最近,她開始與我吵鬧,猜疑我外邊有人,我再三解釋也沒有用。她開口閉口就是離婚,要求兒子歸她撫養,二房一廳歸她,每月撫養費5000元,一年我只能看2次兒子,商鋪一人一半,存款歸各自所有,公司利潤一人一半。她說,因為我有過錯,所以要少分財產。
我的意見是公司利潤歸我,商鋪歸我,她的其他要求我均同意,但是一直商量不成,她執意要訴訟,我不同意訴訟。請求你從法律的角度給我分析一下我家的財產、房子的分割及兒子的探望問題。謝謝。
張律師回復:你好,來信收悉。以下系個人觀點,僅供參考。
首先,離婚時雙方能心平氣和地討論,這是最好的方式,雙方應該開誠布公地談,才能達到好聚好散之目的,同時也為和好打好基礎。
其次,對于孩子來講,一年探望二次,確實太少了,從情感上來講不合適,對于教育來講更不合適,還是以前你們協商的一星期一次為妥或至少兩星期一次。
再次,我對你們的雙方經濟狀況不了解,故只能給出一個大概的意見:雙方公開自己掌握的家庭經濟情況,同時應考慮離婚后的居住及商鋪的經營便利等情況,再來分割財產。因為,你的兒子歸女方撫養,在分割財產中應照顧撫養孩子的一方,故在全部財產折成價值的情況下,一般要照顧婦女、孩子,可以按照4.5比5.5或4比6的比例來分配,然后雙方予以選擇,達到價值上有一個按比例的平衡,這樣比較合理。
孩子的撫養費可以在2000元到5000元之間協商,也可在確定一個基本撫養費后,涉及學費、醫療費等費用時再按一人一半或按約定的比例承擔。隨著孩子長大,費用會有變動的。
最后,建議為了孩子,為了家庭,雙方還是冷靜考慮一下,是否真的到了要離婚的地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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