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丁先生來信咨詢:早在三十幾年前,我父親單位分配給他一套公租房,本人作為長子,也在這套房子內結婚,老婆的戶口也遷入了。1994年政府出臺政策,可以將公租房用工齡折抵購買下來成為私房。房產證名字是母親,本人出資,也就是動用父親的工齡,本人支付購買款38000元。該房內的戶口有父親、母親、弟弟、妹妹和本人老婆(本人戶口已經遷出)。我要咨詢的是我可以在產權證上加名字嗎?有什么法律依據?懇請作答。謝謝。
張律師回復:來函收悉。根據你陳述的情況,依據目前所掌握的法律作答如下:
一、你所反映的事實距今已有20多年,當時實行的是通常所稱的“九四”方案,即由上海地區最早推出的“公房可以用工齡買斷”成為私產的“房改政策”。具體有上海市政府批轉市房改辦、市房管局制定的《關于出售公房的實施細則》規定,購房人應是具有常住戶口的公房的承租戶或者年滿18周歲的同住人和符合分配住房條件的職工,每個家庭只能享有一次以成本價購買公房,且在產權證上只能填寫一人名字。即對共有人的房產權利進行了限制。其他的房屋共有人不能進行登記,這一無共有人登記公示權利的做法不僅使家庭成員之間產生產權糾紛,而且會使售后公房轉讓的過程中,因為共有人的登記缺少而導致糾紛概率的增加,為此,就出現了“九五”方案的政策。
二、鑒于上述問題的出現,法院此類案件的增加,1996年10月31日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發出《處理公有住房出售后糾紛的若干意見》重點指出:1、按“九四”方案購買的房屋,產權證登記為一人的,在訴訟時效內,購房時的購房人、工齡人、職級人、原公房的同住人及具有購房資格的出資人主張房屋產權的,可確認房屋產權共有。
2、對該處公房無購房資格而與有購房資格人協議出資購房的人,主張房屋產權的,不予支持。
上述是向你解釋政策的由來及法律之規定。針對你的提問,你首先要弄清的是你家房子采用“九四”方案還是“九五”方案購買的房屋?具體你要看一下房屋購買合同。當然有的區在1995年時就糾正了“九四”方案的做法,有的區在1995年時仍執行“九四”方案。凡執行“九四”方案購買公租房的,根據你陳述的情況,你年滿18周歲,在該房內有常住戶口,還符合了配房的條件(結婚),同時還出資購房,那么,你在該房屋的產權證上可以加名字成為共有產權人的。關于法律依據就是上述的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的文件規定。如果是以“九五”方案購買房屋的,你不可以加名字。當時你的出資系你對母親的贈予。該房屋屬于你母親和父親的共有財產。
如還有不詳之處,請帶好當時購買合同復印件至本所面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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