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小鄭于2008年10月進入WSB公司工作,公司為小鄭繳納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至2011年6月。2011年7月,公司未為小鄭辦理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轉繳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也未為其繳本市“城保”。2011年6月,公司安排小鄭至外地學習,2011年7月15日,小鄭在云南意外死亡。在小鄭死亡后,其父老鄭于2014年3月向本市公司所在地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就非因工死亡待遇等事項申請仲裁,后仲裁委員會以超過仲裁申請時效為由,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2014年4月,老鄭訴至法院,老鄭認為,根據本市相關政策,勞動者參保期間發生非因工死亡的,可以向社保經辦機構申請相關遺屬待遇,而公司未按本市相關要求為小鄭繳納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造成遺屬相關待遇無法享受,因此向法院提出要求公司支付老鄭非因工死亡喪葬補助費、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和供養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等。那么,職工非因工死亡,在本市究竟可以享受何種待遇呢?本文來做個簡單介紹。
一、在職職工遺屬待遇有法可依。
根據規定,本市在職職工遺屬可申領的待遇一般有以下三項:
1、喪葬費。根據我國《勞動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甲款之規定:“工人與職員因工死亡時,由該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發給喪葬費,其數額為該企業全部工人與職員平均工資兩個月。”此規定執行至今,在職職工遺屬一般情況下(非特定少數民族)可申領的喪葬費為所在企業兩個月的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
2、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根據《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并按下列規定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一次付給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其供養直系親屬一人者,為死者本人工資六個月;二人者,為死者本人工資九個月;三人或三人以上者,為死者本人工資十二個月。”
3、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根據《關于本市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職工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有關問題的通知》(滬人社福發〔2013〕29號)之規定:“自2013年4月1日起,本市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職工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暫不調整,繼續按每人每月57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兒的,增加30%)執行。”
此外,根據《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實施<社會保險法>調整本市現行有關養老保險政策的通知》(滬府發〔2011〕31號)之規定,2011年7月1日起參加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在職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機關、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除外)死亡后,按規定發給的喪葬補助金、供養直系親屬救濟金,由城鎮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支付。
另根據《關于將本市非因工死亡職工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納入養老保險統籌基金支付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滬勞保福〔2006〕24號),自2006年7月1日起,上述的非因工死亡職工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也由養老保險統籌基金支付。
二、享受在職職工遺屬待遇需符合一定條件。
對于這些享受待遇的在職職工遺屬,在實踐中也需要具備一定的申領條件,準備相應的申領證據資料。
1、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的申領條件。
這里指的“供養直系親屬”,就是我們俗稱的“家屬勞保”、“半勞保”,它指的是“企業職工供養直系親屬勞動保險待遇”。它的法律依據主要是:1953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第四十五條規定:“工人職員的直系親屬。其主要生活來源,系依靠工人職員供給,并合于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均得列為該工人職員的供養直系親屬,享受勞動保險待遇:一、祖父、父、夫年滿60歲或完全喪失勞動力者;二、祖母、母、妻未從事有報酬的工作者;三、子女(包括養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弟妹(包括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弟妹)年未滿16歲;四、孫子女年未滿16歲,其父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力,母未從事有報酬的工作者。”根據現行規定,“供養直系親屬”的相關法規仍然是有效的,
但是我們應當注意到,根據《全民所有制企業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死亡職工的供養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的暫行辦法》(滬勞資發﹝87﹞127號)第三條規定:“死亡職工供養直系親屬,原則上按《職工勞保登記卡》的登記為準。”這也就意味著,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應當以“原始的勞保登記卡”和供養直系親屬公民身份證件等作為申領的依據。
3、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的申領條件。
根據《勞動保險條例》及相關文件精神,供養直系親屬享受生活困難補助費是基于其生活主要來源依靠職工供給。因此已享受各類基本社會保險待遇的職工遺屬原則上不重復享受職工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已領取城居保、新農保養老金的人員,符合享受本市職工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條件,且領取的養老金低于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的,可在按規定辦理生活困難補助申領手續后給予補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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