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午夜時分,鐘女士在自家小區開車撞到了燈桿和樹。因為時間太晚,她回家睡到白天才報警,并向保險公司報案。
對此,保險公司認為,車主棄車離開現場按約不予理賠。
5月26日,記者從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獲悉,該院近日就本起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案件作出終審判決,認定案發時間為半夜,鐘女士先回家休息,天亮后再報案符合常理,不能認定其棄車逃離現場,判決保險公司支付車輛修理費等3萬余元。
2013年10月,鐘女士就自己的車子向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以及車損險、三者險等商業險。保險買好沒過兩天,就發生了事故。10月14日0點左右,鐘女士開車回家,在小區不小心撞到了燈桿和樹,造成燈桿和車輛發生損壞。
“事故發生后,我一看時間都這么晚了,而且身體有點不舒服,就把車子留在現場,先回家休息了。”鐘女士在庭審中表示,14日上午9點,她才報了警,并向保險公司報案。事后,鐘女士共支付車輛修理費、牽引費、燈桿修理費等3萬余元。
之后,鐘女士向保險公司理賠。保險公司援引商業車損險條款約定: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或駕駛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況下,駕駛保險車輛或者遺棄保險車輛逃離事故現場的,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根據該條款,保險公司拒絕理賠。
為此,鐘女士訴至法院,要求保險公司支付車輛修理費等3萬余元。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本案事發經過,不能認定鐘女士事發后逃離現場,故判決支持鐘女士訴請。保險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上海一中院二審認為,涉案商業險保單正面“明示告知”欄載明:“發生保險事故后,請在48小時內通知本公司。”本案事故發生時間為0點左右,鐘女士在當日上午報案,沒有超過保險公司規定的報案時間。事發地點就在鐘女士住宅附近,她在半夜時分暫且先回住宅休息,天亮后再報案,這樣處理亦符合常理,不能認定其棄車逃離現場。保險公司無權援引上述免責條款拒絕履行理賠義務。保險公司在二審庭審中陳述,其懷疑鐘女士酒駕,但未能提供相應證據證明,不予采信。鐘女士訴請的賠償金額合法有據,保險公司應當理賠。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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