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讀者小張來信咨詢:我在單位工作了五年,平時工作不說好但也沒有任何違紀,可現在單位突然說我表現不好,要解除勞動合同。我要求單位提供證據和事例,人事經理竟說,這還不是老總一句話?對于這種說法我很氣憤,像這樣的企業我也不想再待下去了。
就這樣走了不是便宜了單位?我該如何維權?
老馬回復:我也很氣憤,解雇職工怎么能僅憑“長官意志”?合同的嚴肅性體現在哪里?如你反映屬實,你一定要大膽拿起法律武器討說法,相信你一定會得到法律支持的。這里我將相關法律規定介紹如下。
第一,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有約束力,單位與勞動者應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所謂表現不好,只是一個籠統概念,必須符合下述法律規定的情形,單位才可即時解除,且應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經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規定,在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因用人單位作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所以你一旦申請仲裁,單位必須舉證你違反了哪條制度,到達了什么程度。即單位解除的理由到底是什么?而非老總一句話就可以了。
第三,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應依照經濟補償金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用人單位支付了賠償金后無須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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