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日前,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接到員工來訪舉報,反映某公司存在未按規定支付夏季高溫津貼的行為。接到舉報后,勞動保障監察機構依法對該公司進行檢查。
經辦此案的勞動保障監察員在依法出示證件、說明來意后,要求該公司人事經理帶路到員工工作場所進行調查。一進入廠房,監察員就看到廠房內的溫度計已達35℃,許多員工還需要在露天進行作業。監察員在調查中發現該公司配備了綠豆湯、鹽汽水等降暑飲料和藥品,但問及員工是否領取了高溫津貼時,多數表示未聽說,只喝過一些免費的飲料。有的員工還坦言,即使知道也不敢向公司提出訴求。隨后,監察員要求該公司提供公司員工高溫津貼支付憑證,人事經理卻表示該公司在夏季高溫期間,已經向員工提供了冷飲和鹽汽水等免費飲料,用不著再支付高溫津貼了。
監察員向該公司人事經理耐心解釋和宣傳了夏季高溫津貼的相關政策,告知其在每年的6至9月,如果安排勞動者露天工作或者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要向勞動者支付每月200元的夏季高溫津貼;即使提供了防暑降溫飲品,也不能以此充抵高溫津貼。監察員又提醒人事經理,公司在發放高溫津貼的同時,也應繼續做好工作現場清涼飲料的供應,并合理安排員工作息時間,比如對于露天作業的,應及時調整或縮短工作時間,避開高溫時段作業,如果因高溫天氣停止工作或縮短工作時間的,則不能扣除或降低工資。人事經理認識到該公司在夏季高溫津貼處理上確實存在不足,表示馬上向公司負責人匯報,及時補發高溫津貼并合理調整員工的工作時間。
監察員在進一步調查取證的基礎上,向該公司開具了責令改正通知書,要求該公司在限期內依法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在后續跟蹤過程中,該公司向監察員提供了通過銀行轉賬支付高溫津貼的財務憑證及明細列表。
[案件分析]未出三伏,高溫依舊。夏季炎熱天氣接連出現,路上行人都揮汗如雨,更別提露天以及高溫場所作業的勞動者了。有的企業認為在高溫天提供免費的防暑飲品,起到防暑降溫的作用就已經盡到義務,便不用再發放高溫津貼,高溫津貼和免費飲品可以“二選一”。這無疑違法了相關規定。
根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衛生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全國總工會《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為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供給足夠的、符合衛生標準的防暑降溫飲料及必需的藥品;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并納入工資總額;同時明確規定防暑降溫飲料不得充抵高溫津貼。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在《關于做好本市夏季高溫津貼發放工作的通知》中也規定,企業每年6月至9月安排勞動者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夏季高溫津貼,標準為每月200元。
因此,對于高溫天氣作業的情況,企業不僅應當向勞動者提供足夠的防暑降溫飲料,同時還應當按照規定發放夏季高溫津貼,但不得以防暑降溫飲料充抵高溫津貼。對于企業違反國家勞動保障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工資津貼規定、侵害勞動者勞動保障合法權益的,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將依法責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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