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員工要服從老板和高管的工作安排,但倘若員工對工作內容存在疑問,是否可以明確提出不履行該項職責,有哪些法律依據保障?
答:勞動關系具有隸屬性和人身性。當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后,服從用人單位的工作安排是勞動者的法定義務。《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義務。”但并不是說用人單位的所有工作安排,勞動者都必須無條件地服從。工作安排及內容也存在合法性及合理性的問題。當勞動者認為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內容不合理,可以提出自己的異議,與管理者進行協商,要求變更工作內容。當然,也有些勞動者為了保全自己的工作,只能忍氣吞聲地服從工作安排。實踐中,還存在一種情況是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內容存在合法性問題,當勞動者發現用人單位的工作安排存在明顯違法或可能違法的情況下,可以明確向管理者提出,并表示不履行該工作任務。《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勞動者拒絕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不視為違反勞動合同。勞動者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勞動條件,有權對用人單位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雖然這條內容更多是規制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條件使得勞動者在履行工作過程存在人身安全問題。不過,當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從事存在法律風險的工作時,同樣對勞動者的生命安全及人身自由存在侵害,也可參考適用該條內容的規定。在《安全生產法》中也有相類似的規定:“從業人員有權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人員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或者拒絕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問:員工在拒絕老板或高管的工作安排后,被辭退,可否申請經濟賠償,有無法律依據保障?
答:正常情況下,如果勞動者拒絕用人單位的合理工作安排,用人單位可以根據規章制度對勞動者進行處罰。用人單位的用工管理權應當得到法律的認可。《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所以,當勞動者拒絕用人單位合理工作安排達到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并不給予任何經濟補償。但是,當用人單位以此情形解除勞動者勞動合同時,首要條件是確保工作安排是合法、合理的。如果無法確保這個條件,解除勞動合同就無從談起,很有可能被認定為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因此,當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可以選擇恢復勞動關系或者要求支付賠償金。
問:很多時候,普通員工并不一定知曉其行為是否涉嫌違法,在這種情況下,該如何保護自己?
答:勞動者作為普通員工,在很多情況下是很難知曉用人單位的經營行為是否涉嫌違法。為了保住自己的工作,對于管理者的安排言聽計從。但是在此還是需要提醒廣大勞動者,在選擇行業以及用人單位時需要具有風險防范意識。在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內容時更要具有風險防范意識。當勞動者主觀上知曉用人單位經營的業務存在違法性而從事,當違法行為被查處后,勞動者不能僅聲稱是服從單位安排而免于承擔法律責任。司法機關在查處違法行為時也需要查明事實,區分責任,在嚴厲打擊違法行為的同時,不要涉及無辜勞動者。
●(上海市律師協會勞動法業務研究委員會副主任,上海唐毅律師事務所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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