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讀者瞿先生來信咨詢:我是一家民營企業的經理,最近在勞動用工方面碰到一些問題,想請教一下。我們企業是老板白手起家創辦的,所以他對成本控制要求非常高,不僅不允許任何浪費,在用人方面也是力求用最低的成本達到最好的效果,所以我們這里很多人都是身兼數職。去年我們承接了一項外包業務,工作量陡然增加,為此不得不增加人手。辦公室小李提出,招用下崗或協保的人員,單位可以不為其繳納社保,建議多招這樣的人員以降低成本。我覺得小李的建議不錯,就同意了。在招收了十余個新員工后,外包業務的生產才算步入正軌。這批新員工表現大多不錯,但有個叫老吳的脾氣很暴躁,才干了幾個月就已經多次和他人發生口角,我不得不找他談話,告之如不改正就不能留他了,沒想到他反而指責公司包庇對方。結果談話不歡而散。第二天老吳就不來上班了。一周后,公司接到了勞動監察部門的電話,稱有人舉報,公司為了不承擔社保繳費義務強迫員工提供在其他單位就職的證明,要求勞動監察部門對我們公司進行處罰并責令我們補繳社會保險費并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經了解,投訴人是老吳。我找到負責行政工作的小李,小李說這次錄用的新員工中僅四人是協保或下崗人員,證明也都是應聘人員自己提供的,公司從未強迫他們提供。我向勞動監察部門說明了情況。他們表示在調查后會再做處理。現在結果還沒出來,我知道老吳很會鬧,擔心監察部門會不問情由就對我們公司進行處罰。請問,我們現在該怎么辦呢?
喬蓓華法官回復:勞動監察部門主要側重勞動者基礎權利保障,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的舉報、投訴,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查實后將依法糾正和查處。但有關部門進行勞動監察還是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就是進行處罰亦是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因此,你不用過于擔心。
關于老吳向勞動監察部門反映你們公司強迫員工提交在其他單位就職的證明以及不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的問題。首先,對于是否存在強迫情形,你公司應就員工錄用過程是依法進行的做充分說明,如確如你所述,相信勞動監察部門亦不會僅因勞動者舉報就對該節事實進行認定。其次,在建立勞動關系后為勞動者依法繳納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如經查證老吳原系無業人員,那么即使未為其繳納社會保險系其個人隱瞞了上述情況所致,亦不能免除你公司為其繳納在職期間相關社會保險的義務。建議你們在對老吳的身份情況查實后,主動為其補繳在職期間的社會保險費。
至于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的問題。依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即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但是我們都知道,無論用人單位還是勞動者,其行使權利、履行義務都不能違背誠實信用的原則。上述法律規定的目的就是要促使勞動合同當事人雙方都誠信履行。我國推行社會保險制度時間尚短,亦尚未形成完善的社會保險制度,尤其是社保費的繳納,在實際操作中涉及繳費資格、繳費種類、繳費標準等問題,往往比較復雜。在司法實踐中,我們認為只有用人單位有悖誠信,拒絕履行法定義務,才屬于立法所要規制的對象。因此,用人單位因主觀惡意而“未繳納”社保金的,可以作為勞動者被迫解除合同的理由。但對確因客觀原因導致用人單位未能繳納社保金的,不能作為勞動者被迫解除勞動合同并主張經濟補償的依據。從你所述看,未為老吳繳納社會保險費系其提交了虛假的資料所致,并非你公司主觀故意,故其主張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依據不足。但是需要指出的是,你公司在錄用老吳時未仔細審查老吳提供資料的真實性是矛盾產生的根源,你們亦有過錯,希望在今后的工作中改進。
崇明商家網表示不認同喬法官部分言辭,首先企業存在變相不繳納社保客觀想法,即存在惡意違法行為,在招聘時設定這樣的要求,顯然是存在強迫提供下崗或協保證明設置了不合理的就職門檻。作為管理者和人事之間做這種摳門玩弄規避政策的伎倆,自然就會有砸自己腳的時候,當然,作為職業經理人面對行政處罰的,就要做彌補,按喬法官的補救方法當然是盡快給員工補繳,以避免處罰下判。
網友回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