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讀者小萍:我是單位HR,最近我們單位因效益不好和經營調整,需要終止和解除一批職工的勞動合同。關于經濟補償問題,有人說只需從2008年起補償,有人說補償標準應按職工實得工資補償,還有人說若解除不當,還要支付賠償金。請問這些有什么區別?
老馬同志:經濟補償適用不同情況有不同的支付規定,這是一個技術活,把握不當,單位就要承擔經濟損失。
第一,關于終止補償。勞動合同到期自然終止,以前是不需要補償的,但2008年起施行的《勞動合同法》規定,若單位終止合同也需要支付職工補償金,但一律從2008年起支付。假如職工2008年之前有5年工作年限的,此時單位不用支付補償金,而只需按2008年之后的實際工作年限予以補償。這里需要把握解除和終止的概念,如果解除,是必須按職工在本單位實際工作年限來確認的,不以2008年為界。
第二,關于補償標準。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按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第三,關于賠償金。一般而言,單位依法終止或解除合同,只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即可。但如果單位的解除是不合法的,屬于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也就說,假如員工在2008年前已經工作5年的,必須從2003年就開始計算賠償金,但用人單位支付了賠償金后不用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作為HR,你目前要理一下員工合同的不同情形,哪些職工是合同到期的,哪些還沒有到期,哪些是不能解除的。策略上,你要計算一下補償金大小,如果有的合同馬上到期的,可不解除,按終止處理;有的雖然依法可以解除的,但你要看一下職工有無順延的情形,如果不分清具體情況,一律以單位效益不好或經營調整而解除職工勞動合同,一旦構成違法解除或終止,此時涉及的就是賠償金而非補償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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