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職工被錄用后,公司卻與其簽訂實習合同;“實習”階段工資打折不算,社保也不繳納;好不容易等到“實習期”滿,公司卻說要延長。大學畢業一年的朱小姐,不知道這實習生的身份何時能改變。
據朱小姐反映,去年她大學畢業后,被一家公司錄用了。干了半年,她辭職了。過了今年春節,她又被一家公司錄用了。人事經理說,因為她所學的專業與崗位需求專業不同,所以要與她先簽為期四個月的“實習合同”。實習期內不繳社保,工資要打八折。實習期滿,公司如果滿意,就可轉正,簽正式勞動合同。聽了人事經理的話,她便在“實習合同”上簽了字。她一邊學一邊干,努力完成一項又一項任務,轉眼四個月過去了,她接到通知,要她去簽合同。她很高興,覺得自己的努力沒有白費。可到人事部一看,讓她簽的竟然還是一份“實習合同”。人事經理向她解釋:雖然實習的這段時間里,她的工作態度比較認真,也很努力,但綜合能力和素質還是與公司的要求有一定的差距,所以公司決定再給她一個機會,延長兩個月的實習期。經理提出,她如果不愿意簽新的“實習合同”也可以,公司就作辭職處理。朱小姐不知如何應對,提出能否讓她考慮兩天。自己畢業已經一年了,還要繼續當“實習生”嗎?這樣的合同到底要不要簽?朱小姐轉而向記者求助。
上海紅三權律師事務所羅強主任表示,公司的行為是錯誤的,暫不論朱小姐的表現是否存在不符合錄用要求的情形,公司用工應該先規范,包括社保必須依法繳納。首先,公司應當與朱小姐簽訂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朱小姐在應聘該公司崗位時已經畢業,且與其他單位沒有勞動關系,是勞動關系適格的主體,公司應當與她簽訂勞動合同,而非“實習合同”。其次,公司可在勞動合同內約定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再次,如果朱小姐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公司可解除勞動合同,對此《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也就是說首先要把錄用條件告知職工,并舉證哪些地方不符合錄用條件,而不是隨口說說。最后,公司不能延長所謂的“實習期”。公司簽訂“實習合同”不妥,即使是公司想設定“試用期”也不能單獨簽訂試用期合同,所以公司延長“實習期”就是一錯再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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