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讀者小張來信咨詢:我遇到一件事十分不爽,想跟你咨詢一下。我原本打算4月底請假跟女朋友外出旅游,但手頭有點緊,就拖了幾天,想等到月初領了工資再走。到5月2號發工資那一天,老板卻說五一放假后再發工資,結果弄得我這趟外出很狼狽,好多賬都是女朋友付的。而且我們發工資從來都沒有工資條,有時候加了班,想知道工資里發了多少加班費都很費勁。特別氣憤的是,我節后領到工資一看,少了1000多塊,理由是我損壞了公司的財物要賠償。請問公司這樣做對嗎?國家對企業的工資發放行為到底有無約束?
老馬同志回復:工資是絕大多數勞動者的唯一生活來源,關系到職工本人乃至整個家庭的生存與幸福,所以國家有專門的規定用以規范用人單位的工資發放行為,以保護勞動者的經濟利益不受侵犯。其實用人單位對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按時、足額地發放工資是其應盡義務,對此《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但實際用工中,不按規定發放工資,隨意扣罰勞動者工資的行為還是較為多見,針對你的問題,現將工資發放的一些規定向你做個介紹。
一般而言,發放工資都是兩種形式,一是用人單位直接發放,此時用人單位需注意,必須將工資直接發放給勞動者本人,并辦理簽收手續。勞動者本人因故不能領取工資時,可由其委托親屬或他人代領,但要有委托手續;用人單位通過銀行發放工資的,應當按時將工資劃入勞動者本人賬戶。切記,單位不管以何種形式發放工資,都應當向勞動者提供一份本人的工資清單,書面記載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項目、時間、本人姓名等,并按有關規定保存備查。
用人單位應當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資。支付工資的具體日期,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月頭、月尾均可。但遇法定休假節日或休息日,通過銀行發放工資的,不得推遲支付工資;直接發放工資的,應提前支付工資。切記,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形式支付,不得以實物或有價證券等其他形式替代貨幣支付工資。
還有,用人單位必須執行最低工資標準,即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正常勞動后所在企業必須支付給職工最低的勞動報酬。切記,若勞動者因本人原因給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用人單位依法要其賠償,并需從工資中扣除賠償費的,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收入的20%,且扣除后的剩余工資不得低于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對照下來,你們公司的做法都是錯誤的,你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直接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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