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ChongMingS.OCM崇明網訊 位于浦東新區川沙路旁的陽光城愉景灣小區最近剛交房,許多業主在今年5月底6月初剛拿到鑰匙,楊先生就是其中之一。但當他第一次走進自己的新房時卻意外發現,上下兩層的復式別墅,竟卻連一個陽臺都沒有,這與當初購買期房時開發商及銷售方的推介不符。
2014年底選房交定金
2014年11月,川沙路5999號的陽光城愉景灣小區開盤出售,小區除少數普通商品房外,多為聯排復式別墅。在得知該消息后,楊先生第一時間到售樓處咨詢。
“當時工程只是剛剛開始,銷售帶我們參觀了樣板房,當時感覺挺好。”2014年12月9日,楊先生再次來到售樓處,選定了14號樓的302室,支付了定金并簽了合同。
“買房是件大事情,所以一些細節當時都有問到,包括房屋的結構是否與樣板房一致?是否同樣有陽臺等。當時銷售人員的回答是所有房型都與樣板房一樣。”楊先生說,樣板房有兩套,一套為1-2樓的復式,另一套為3-4樓的復式。
在楊先生的記憶中,樣板房在每一層樓的客廳位置均有一個面積約4-5平方米的陽臺。
2015年3月,銀行貸款下來后,楊先生簽訂了正式銷售合同。2016年5月27日交房,楊先生也在第一時間辦理了交房手續,拿到了鑰匙。“走進新房后,總感覺有什么地方不對,后來才發現,原來是少了陽臺。”楊先生說,當初樣板房在三樓有一個陽臺,四樓也有一個陽臺,共有兩個陽臺,而現在連一個陽臺也沒有,當時就懵了,沒有陽臺的房子怎么住?衣服,被子曬到哪里去?
業主開通維權微信群
第二天,楊先生來到售樓處找開發商要說法,到了售樓處才發現,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買到沒陽臺房子的并非他一家。業主王先生說:“當初買的是期房,我們只能以樣板房及銷售提供的資料為準,沒有想到拿到手的竟是沒陽臺的房子。”
日前,記者來到陽光城愉景灣小區。雖然樣板房已不對外開放,但從外觀上依然可以看到,樣板房的每一個樓層均有一個外陽臺,每個陽臺的面積在4平方米左右。
可以注意到,每幢8聯排的大樓中有4戶類似楊先生一樣沒有陽臺的房型,而在整個小區中共有9幢8聯排的房屋,也就是共有36戶是沒有陽臺的。
據介紹,自發現所買別墅沒有陽臺,部分業主已組成了維權微信群,群里成員已有20余位,涉及14戶業主。
銷售人員介紹稱都有陽臺
業主王先生認購該小區的房屋時間也是在2014年的12月。根據其提供當初參觀樣板房時所拍的照片可以看到,在3-4層朝南的房屋中,均有一個延伸出去的陽臺,陽臺上還放置了洗衣機及晾衣架等物品。
“有陽臺與沒陽臺的差別是很大的,1-2層如果沒有陽臺,但還有個小花園,曬衣物受影響并不大,但3-4層若沒有陽臺就完全不一樣了,這不是住賓館,三五天我們可以克服,這是居家,天天都要住在這里,是幾十年的事情。”王先生說。
從業主提供的陽光城當初的售樓宣傳冊中可以看到,整個宣傳冊中推薦的多個房型圖中,均標識有“陽臺”。
據王先生介紹,在與銷售人員了解房屋房型時,還特意詢問過有關陽臺的事項,但得到的回復是,小區內所有的房型均與樣板房結構一樣,包括有陽臺。
業主說法:
每戶業主損失了40萬元
據楊先生與王先生介紹,當初接待他們的是銷售經理。該經理承認小區內確實有部分人家沒有陽臺,但該經理強調,在之前銷售期房時銷售人員并不知道沒有陽臺的情況。
隨后又來了開發商方的工程部及物業工作人員。“他們提出了解決方案——可以幫忙在外墻安裝伸縮式曬衣架。”但楊先生對此解決方案非常不滿。在與開發商的協商溝通過程中,開發商代表還提出了另外一個解決方案——可以幫忙搭建一個內陽臺,但此方案同樣被業主們嚴辭拒絕。
楊先生隨后給記者算了一筆賬。“當初買別墅時,單價為4萬多元每平方米,陽臺的面積應該是送的,兩層樓兩個陽臺,面積按10個平方米算,每戶業主僅從損失來算就有40多萬元。如果搭建內陽臺,那就是要損害業主正常的房間面積,這部分損失難道要我們來承擔?”
在業主的幫忙下,記者聯系到了2014年底在該樓盤負責銷售的一名工作人員(目前已離職)。該工作人員向記者特別強調,不能提及她的名字。該工作人員表示,樓盤內有小部分房型沒有陽臺,這些高層都是知道的,但銷售人員肯定不會對此進行特別解釋:“對于銷售人員來說,能賣出一套就收一套的提成,所以都只會往好里說,不是熟人,根本不會去提沒陽臺這事。”
開發商回應:
一切以合同為準,不怕打官司
記者來到小區的售樓處進行核實,接待記者的是開發商派駐售樓處的一名姓張的負責人。張先生介紹,因整體設計的原因,小區內確實有部分房型沒有陽臺。
既然房型分有陽臺與無陽臺之別,為何銷售時工作人員不進行區分介紹?對此疑問,張先生表示其無權回答記者,隨后表示公司總部會有工作人員來解釋此情況。
隨后,一名自稱上海迅騰博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營銷部的肖姓工作人員聯系到記者。肖女士表示,當初樓盤的銷售是轉包給另外的銷售公司進行的,所以當時的銷售人員是如何介紹的她并不知情,針對目前業主反映的無陽臺情況,公司也在積極與業主代表進行溝通,尋求解決方案,但這并不表示公司當初存在隱瞞或欺騙。最后肖女士強調:“一切以購房合同中的約定為準,如果業主認為有問題,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解決,我們不怕打官司。”
律師說法:
開發商如涉嫌欺詐需賠償
在上海中夏旭波律師事務所副主任、合伙人李曉茂看來,購買期房時很容易存在業主了解信息不全的情況。
雖然目前還沒有完全確定陽光城開發商當初的銷售是否存在選擇性告知情況,但每名業主都有知情權,如果開發商是故意隱瞞,那就是一種斯詐。
“欺詐主要分為虛構和隱瞞兩種,開發商沒有告知房屋的特殊情況是屬于隱瞞。這些需要看當初開發商的預售宣傳單及以所簽合同中約定為準,如果與合同相違,業主有權要求重做陽臺或提出退房要求,甚至提出索賠。”
李曉茂表示,目前業主可以先通過協商來解決,如果和開發商協商不成,可以向房管局、工商局等部門投訴,如果仍行不通,業主可以通過法律來維護權益。
在期房預售制度之下,交房與預售宣傳不符的情況常有發生,但李曉茂律師也表示,開發商有義務告知業主房屋的真實情況,而業主也有權利來維護自己的利益。
網友回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