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2015年11月,從陜西來上海打工的李啟貴遇上工廠裁員,當他垂頭喪氣地離開時,發現廠房租給了一家新的工廠,這家叫上海藍動窨井設備有限公司的企業,其開展的工作恰好他也從事過。
李啟貴在上海的社會關系不多,工作不好找,碰上這么“合適”的機會,他十分心動。于是,他拐進去問,這個廠的老板是否招人?沒想到對方正好缺人。李啟貴又問,企業給不給交養老金、簽不簽勞動合同?老板滿口打包票,還承諾他每月基本工資三千,做五休二。李啟貴沒細想,立刻答應上班,但沒過多久,他就遇上了問題。
職工投訴:企業欠錢不還 討要被拉入“黑名單”
2016年5月8日,李啟貴向本報投訴,廠里經營不善,老板拖欠工資打了欠條,但欠條到期后,錢沒拿回來,自己卻被老板給“拉黑”了。
李啟貴說,自己從2015年11月18日開始到上海藍動窨井設備有限公司上班,工作了一段時間,他發現這個廠做事不太“正規”:應聘時說好簽勞動合同,結果是一拖再拖;進廠時說好給員工繳納社會保險,卻一天社保也沒繳過。
頭兩個月,老板郭政國會把3000元工資在月底前打到李啟貴的銀行卡里。但是今年春節過后,企業經營慘淡,銷不出貨。3月28日,郭政國對李啟貴和另兩名工人說,公司有變動,今天是最后一天上班。2月和3月的工資還沒發怎么辦呢?郭政國就和他們商量,公司有困難,按照“最低生活費”給他們每月2100元,兩個月一共是4200元,給他們打欠條。李啟貴提出,進廠時到現在一直沒繳過社保。郭政國想了想,便又在欠條后面加了一筆,補養老金2000元,并約定4月15日前還清。老板信誓旦旦打的欠條,這點錢還會還不起?捏著欠條李啟貴還想:“生意不好人家也沒辦法,就按照底薪拿工資吧,把養老金折成現金我們也能接受。”
4月15日,廠長打電話把李啟貴叫到廠里。李啟貴以為是談工資的事情,去了之后他發現,只有廠長、門衛和老板郭政國,其他兩個工人都沒到。一見面,郭政國就給李啟貴做思想工作:“三個人的工資,你一個人急啥,要給也要大伙都給,不能只給你一個人,像這種小錢,我鬧騰兩下就給你了。”李啟貴覺得擔心,要求他立刻給錢。沒想到郭政國卻換了一副口吻,說想要馬上拿錢,可以去找勞動監察。一氣之下,李啟貴跑到當地勞動監察投訴。到了卻發現,由于沒有和“藍動窨井”簽過勞動合同,也沒郭政國個人身份信息,勞動監察讓他提供,但他趕回廠里時,早已不見老板的蹤影。
李啟貴說,他最初倒不是非要打官司,只要能把工資要回來就行。平時李啟貴的大部分工資都寄回陜西老家,供父母、妻子生活開支。4月底,房東來問李啟貴收房租,一個月房租水電費加起來350元,兩個月沒開薪水,他囊中羞澀,打電話給郭政國也討不到薪水。沒辦法,他只好賣掉個人電腦,賣了1600多元,抵扣掉房租,總算捱了一段時間。三名工人里面,李啟貴說,其他兩個人都是當地人,只有他最著急,隔幾天就催促一次郭政國。有一天,李啟貴被房東催促得心急火燎,他打電話告訴郭政國,他要交房租急用錢。郭政國打包票說,明天錢就到賬。沒想到,錢沒到賬,李啟貴被拉到“黑名單”,從此電話再也打不通。
想打官司維權 又感覺困難重重
李啟貴說,自己有過訴訟的經歷。他上一份工作,在廠關閉前,廠里欠了他兩萬元,當時廠里幾十個工人向法院提起集體訴訟,在判決要下來的最后一天,企業終于承認了拖欠工資的事實,他拿到了屬于自己的辛苦錢。但這一次,廠里可以被執行的財產不多,他又該告誰呢?
談到具體的維權手段,他也有點怵:郭政國他拿得出錢嗎?在“藍動窨井”這家公司的工商登記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叫彭六妹,李啟貴聽說這個法定代表人實際上和郭政國是夫妻關系,在大學里面教書。他曾經想弄清楚彭六妹所在的工作單位,但他還沒搞清楚是哪所大學的哪個部門,就被企業掃地出門了。
為了生活,他前段時間又找了一份工作,周一到周六上班,平時出去要跟廠里告假,何況,騎自行車到“藍動窨井”來回要兩個半小時。
筆者調查:另兩名工友也沒拿到欠款
李啟貴的同事張國友,朱家角當地人,是“藍動窨井”的三名工人之一。他說,剛開始他是作為保安被招進去的,結果進去卻讓他加工窨井,也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張國友說,4月15日,他因為家里有事沒有到廠里去,他原本覺得郭政國會說話算數。后來每次打電話問郭政國,他態度總是很爽快,說下個星期就還,等到了郭政國說的時間,又說下個星期,究竟要拖到什么時候他也不知道。
張國友斷斷續續和李啟貴聯系過,聽李啟貴說,一開始打電話,郭政國還接的,后來電話也不接了,估計是被郭政國“拉黑”了。至于另外一個同事,也是朱家角當地人,起初他認為老板還在青浦開廠,遲早會還錢的。看到現在這副樣子,也覺得要回錢的希望不大,他干脆不要了。
企業回應:沒干活哪里來的工資
5月10日,筆者抵達“藍動窨井”廠區,廠門緊鎖,廠區雜草叢生,直徑一米多粗的窨井管橫七豎八地隨意地放在外面的空地上。
據李啟貴說,廠里僅有一些無人愿要的材料,價值相當于廢品,還有四臺電腦和幾部空調。以前老板從外面進貨,他們加工以焊塑開孔為主,焊塑工具如果是全新的,也能值幾萬元,但這些工具現在到底還在不在,這一切都無從確認。
筆者把手機借給張國友,讓他打給郭政國。在嘟嘟幾聲后,電話另一頭響起了郭政國的聲音。張國友問郭政國什么時候回來,郭政國開始仿佛沒有聽出張國友是誰,張國友扯著嗓子自報幾遍家門,郭政國才告訴他,現在人在外地,星期五就回來,到時候肯定會把錢還給他。
筆者隨后問郭政國,到底什么時候能夠把欠條上的錢如數還給李啟貴。郭政國表示,現在拿不出來,最后一批貨還壓在手里,要錢可以,但是沒那么快,等到六七月份,才能還給他。
面對已經超過了約定時間的這一問題,郭政國說,春節后李啟貴沒干過活,沒干活所以不應該發錢。筆者表示,并不是李啟貴不愿意勞動,而是工廠不安排他工作,所以不應該以此為由不發工資。郭政國便說,他同意給李啟貴最低生活費,答應最晚5月30日把錢付給李啟貴,隨后便掛斷了電話。
職工回應:過了約定期限仍沒收到錢
李啟貴告訴筆者,事實根本不像郭政國說的那樣。2、3月份工廠開過工,中間有段時間郭政國說活不多,讓他們休息。李啟貴提出要回老家,郭政國說,企業發工資職工怎么能隨便回家,如果回家就不發工資了,只要有活來隨時開工,要求他們都要立刻出現。
對于郭政國說5月底會還錢,李啟貴壓根不肯相信,認為這是郭政國一貫使用的伎倆。事實確實如此,到了5月30日,郭政國根本沒有付錢;一直到發稿前,郭政國好像人間蒸發了,一直沒有聯系李啟貴。如今,李啟貴相信,欠條和良心已經約束不了郭政國,他只有采取法律手段進行維權。
李啟貴說,他前段時間在找新工作時,格外看重工作單位是不是“正規”,他應聘的那家工廠,有上百名職工,管吃管住,雖然工作各方面都挺令他滿意,但他不像上回興沖沖地就去報到。與對方把勞動合同簽好,合同約定好繳納社保,他才去上班。“原來我對簽不簽勞動合同不在乎,老板說什么就是什么,現在我知道了,哪里有陷阱,要繞開走,不能摔了一次跤再往里面跳了。”
專家觀點:多條途徑可維權
用人單位拖欠勞動者工資,勞動者如何維權?上海唐毅律師事務所主任唐毅律師指出,勞動者付出工作獲取勞動報酬是天經地義的事情,也是得到法律保護的行為。《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本案中,公司一直拖欠員工工資不發,作為員工可以有以下幾個維權途徑。
向法院申請支付令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因此,員工可以就公司拖欠其勞動報酬事宜向公司所在地的法院申請支付令。
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根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分別責令限期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勞動者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差額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倍以下的標準計算,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一)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報酬的……”因此,員工也可以就公司拖欠其勞動報酬事宜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
申請勞動仲裁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有關勞動報酬所發生的爭議屬于勞動仲裁的受理范圍,員工可以就此申請勞動仲裁,維護自身權益。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我國勞動爭議處理實行“一裁兩審”制,勞動仲裁作為前置程序。勞動爭議事項未經勞動仲裁不得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是本案中公司就拖欠工資事宜向員工出示了欠條,員工是可以憑欠條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三條規定:“勞動者以用人單位的工資欠條為證據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請求不涉及勞動關系其他爭議的,視為拖欠勞動報酬爭議,按照普通民事糾紛受理。”出臺此規定的目的是出于保護勞動者特別是廣大進城務工人員的合法權益。能夠減少訴訟程序,確保其快速拿到屬于自己的勞動報酬。
本案中公司向員工出具了簽字蓋章的6200元工資等欠條,并承諾2016年4月15日之前歸還。現老板在承諾的歸還時間里未履行支付義務,員工可持欠條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不簽勞動合同員工可索要雙倍工資
公司可否以“來不及訂立合同”為由不與職工訂立勞動合同,這種做法有什么法律后果?唐律師解釋道,2008年1月1日《勞動合同法》實施前,我國勞動合同的簽訂率偏低。有些用人單位通過不簽訂勞動合同侵害勞動者的權益。不繳社保、拖欠工資、不承擔工傷責任等等,當勞動者需要維權時,會發現自己手上沒有可以證明勞動關系的材料。出于提高書面勞動合同簽訂率的目的,《勞動合同法》中創設性地對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設定了處罰條款。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實施至今,書面勞動合同的簽訂率有顯著提高。但是,如今也出現了一些“碰瓷”員工,他們故意不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隨后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雙倍工資。對于此類情況,《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做出了相應的規定:“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因此,本案例中公司一直以來不及訂立勞動合同為借口,不與員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員工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
不干活就不發工資沒有法律依據
公司可否以效益不好,員工沒有上班為由,不支付工資?支付的工資是否應該按照正常出勤發放?唐律師認為,案例中公司因經營情況不好,不安排員工工作,隨即認為可以無須支付員工工資的想法是錯誤的。《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二條規定:“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于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同時,《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也有相應規定:“十二、用人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應當按約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用人單位可根據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按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但不得低于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因此,本案中非員工造成的停工,公司應當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按原標準支付員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根據員工提供的勞動,按雙方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本案中,公司老板已經向員工出具了6200元的工資等欠條,說明其已承認拖欠員工6200元的工資等報酬。在未支付的情況下,以員工未上班為借口予以抵賴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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