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企業裁員降薪,能說干就干嗎?
答:隨著經濟下行壓力加強,很多企業面臨的生存壓力也悄然陡增。去年股市行情急轉直下,導致許多證券公司首當其沖地采取了“自救行為”。正如材料中所述,企業希望通過裁員或者降薪的方式來緩解自身的生存壓力。但是,企業裁員或者降薪并非企業單方能夠決定的,需要符合法定的實體條件并履行相關的法定程序。《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了企業在四種情形下可以采取經濟性裁員:“(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需要履行的法定程序為:“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將裁減人員方案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
至于降薪,由于勞動報酬是法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雙方如需變更勞動合同條款,必須經雙方協商一致并通過書面形式進行變更。因此,除非雙方在勞動合同或者集體合同中對于降薪的情形有特別約定,否則企業不能單方進行降薪。
當然,如果企業的經營發展真的發生困難,我們還是希望廣大員工能夠與企業“同甘苦共患難”。企業也盡量做到能降薪不裁員。同時員工也需理解企業的難處,為了保住自己的飯碗接受適當的降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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