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讀者顧先生來信詢問:我是電腦軟件專業的,畢業后自己開辦了一家軟件公司,但因為公司一直沒起色,經朋友介紹,加盟了另一家軟件公司。進去時我們雙方簽了一份兩年期的勞動合同,月薪15000元,如有突出貢獻,另有專項獎勵。后來公司又讓我簽了一份競業限制協議,要求離職后2年內不得再與該公司從事的行業相同或相近的企業及與其有競爭關系的企業工作,不得自辦與公司有競爭關系的企業或從事與公司商業秘密有關的產品的生產。我開始有些猶豫,但最后還是簽了字。勞動合同到期時正值公司股權轉讓,人際關系非常復雜,我就離開了。離職后原公司按月給我5000元的補償金,但離開了老本行,我什么也干不好。后來一個軟件公司的朋友因為技術問題找我幫忙,我想舉手之勞,就去幫忙了幾個月。不知原公司的人怎么知道了,他們不僅停發了競業限制補償金,而且要我賠違約金。我只是幫朋友忙,并非正式就業,而且自己創辦的公司也沒繼續做下去,為啥還要付違約金?有朋友為我出主意,讓我以公司不付補償金為由提出解除競業限制協議。請問,我可以解除競業禁止協議嗎?
喬法官回復:競業限制條款是指負有特定義務的勞動者在任職期間或者離開崗位后一定期間內不得自營或為他人經營與其原任職的企業同類的業務。作為一項法律制度,其設置的初衷是為了保護企業商業秘密和競爭優勢。但由于競業限制期間,勞動者不能在其最擅長的工作領域施展才能獲取報酬,其就業權無法完全得到實現,可能因此失去豐厚的報酬甚至危及生存。因此,競業限制必須經雙方合意,即勞動者同意讓渡其部分的就業權。同時競業限制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相應的經濟補償以保障勞動者的基本生活。這也是權利義務對等的體現。你在入職時,簽署了競業限制協議,這即意味著你自愿放棄在競業限制期間利用入職前所掌握的專業知識及自身技能、資源,謀取在相關領域就業或經營獲利的機會。協議的簽訂是一件嚴肅的事情,你也是再三考慮才做的決定,那么在離職后你就應當按照約定嚴格履行競業限制義務。從你所述看,你與原單位產生矛盾系因你在離職后去朋友的軟件公司幫忙。即使如你所述,這所謂的幫忙并非正式的就業,但你朋友的軟件公司與你原供職單位顯然在業務上有競爭關系。你為朋友的公司提供技術服務對你原服務的公司而言當然是增強了競爭對手的實力,削弱了其競爭優勢的。你的行為顯然是違背了你們雙方簽訂競業限制協議的本意,屬于違約行為。
另外,競業限制協議有約定,你離職后不得自營與原公司有競爭關系的企業。從你所述看,你原開辦的軟件公司仍實際存續,這也違反了你們雙方的約定。該公司是否實際運營并對原公司競爭優勢造成損害,只是影響判斷你應承擔違約責任大小的因素,并不能否定你違約行為的存在。你離職后,原公司按約支付了你補償金,你卻違反了競業限制約定,應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至于競業限制協議的解除權,就目前的相關制度規定看主要掌握在用人單位一方。對于勞動者要求解除協議的,僅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三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勞動者請求解除競業限制約定的,應予以支持。上述勞動者的解除權系以用人單位自身原因導致不履行合同在先為前提的。該用人單位原因,一般指用人單位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考量,直接拒絕或采取各種借口和理由,惡意拖欠勞動者競業限制補償金的情況或者因經營狀況無力支付造成的客觀履行不能的情況。原公司停發你經濟補償顯然系你違約在先之故,你以此為由要求解除競業限制協議缺乏依據。希望你正視自己的問題,與原公司協商妥善解決此事。
(喬蓓華,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民三庭審判長,2012年度全國法院辦案標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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