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讀者張女士來信反映:我有個親戚在一企業打工,我發現他什么活都要做,一會開電梯,一會燒電焊,甚至還要干電工的活兒。我真為他擔心,畢竟他原先只是個普工,也沒有操作證書,萬一發生工傷,怎么辦?但他告訴我,單位人手緊張,沒辦法,什么活都得干一點,若拒絕老板將按“不服從管理”來扣罰。他還稱,這樣還可以多拿點“工錢”,只要自己當心一點就可以了。請問這樣的“管理”,職工必須接受嗎?若拒絕單位有權扣罰職工嗎?
老馬回復:作為職工當然必須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問題是管理也必須正當,尤其是在安全生產方面,更不能瞎指揮。事實上,好多企業,如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道路運輸等好多企業,有各種各樣的安全生產規程,企業的管理必須圍繞和依據這些規程,這里我將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介紹四點意見,供你參考。
第一,職工拒絕違章作業不屬于不服從管理。《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勞動者拒絕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不視為違反勞動合同。勞動者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勞動條件,有權對用人單位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第二,面對強令冒險作業職工可停可撤或解約。《安全生產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從業人員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后撤離作業場所。《勞動合同法》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單位非法強令作業職工可索賠。《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一)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二)違章指揮或者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三)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勞動者的;(四)勞動條件惡劣、環境污染嚴重,給勞動者身心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的。
第四,職工拒絕違章作業單位不得扣罰工資或解約。《安全生產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人員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或者拒絕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而且根據規定,職工因為單位強令冒險作業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網友回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