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工作六年多,病假才三個月,公司卻稱醫療期已滿要解除合同。日前,柳先生來訪報社咨詢,希望了解職工的醫療期到底是怎樣計算的。
據柳先生反映,六年多前他進入這家公司擔任一線操作工。進公司不久,他就簽訂了一份勞動合同,但是“單位”一欄寫的不是他所在公司的名稱。他看工資數額跟說好的一樣,于是就簽了字。轉眼三年過去了,公司通知他續簽合同,奇怪的是這次與他簽勞動合同的“單位”又換成了一家派遣公司。公司跟他說,這是統一安排,反正工資不會少。于是他照樣簽了字。去年下半年,他的第二份勞動合同也到期了,公司表示,還是愿意與他續簽合同。他注意到,這次新合同上的單位總算換成他目前工作的公司了。
今年1月初,從來沒有請過病假的他突然病倒了。他只得遵照醫囑在家休息。病假以來,本該好好休養的他卻怎么也無法靜心休養,一方面身體情況一直不好,另一方面病假工資實在不夠家里的開銷,他盼望著能盡快上班。可幾次詢問醫生,醫生均要他繼續休養。無奈之下,他只得繼續交病假。可是4月初,當他將病假單交給車間主任時,主任卻堅決不肯收下,說接人事部通知,因為他三個月的醫療期已滿,如果他還是不能上班,就只能解除勞動合同。自己在公司干了這么長時間,怎么休息了三個月就要丟飯碗?這也太不近人情了吧!柳先生對此十分氣憤。
上海紅三權律師事務所袁永斌律師表示,能否解除柳先生勞動合同,涉及一個醫療期的問題。醫療期是指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醫療期按勞動者在本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設置。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第1年,醫療期為3個月;以后工作每滿1年,醫療期增加1個月,但不超過24個月。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期間累計病休時間超過按規定享受的醫療期還不能上班,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與其解除勞動合同。柳先生工作六年多,照理他的醫療期不止三個月,問題是他的合同分別是與三家公司簽訂的,而他與現在所在公司建立勞動關系還不滿一年,依據規定他只能享受三個月的醫療期。
袁律師指出,柳先生原來的勞動合同到期后,勞動合同可以終止但應由單位支付終止補償金,可單位沒有支付補償,并以繼續用他為由,讓他跟不同的單位簽訂合同。而職工以為工資等一切沒變,還在原崗位工作,合同并沒有終止,不存在終止補償的問題,于是單位讓怎么簽就怎么簽。而實際上醫療期是按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來確定,所以雖然柳先生工作六年多,但實際用工主體已經發生變化,他要將原單位工作年限統一合并計算,這里涉及“是否屬于單位安排”的舉證問題,畢竟他是合同到期。他若要追索終止補償金,又涉及時效問題。例如,他第一個勞動合同終止的補償就因為超過時效,很難主張了。好在他和勞務公司終止合同未滿一年,時效未超,他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討要終止補償。這種不斷變化用工主體而規避職工權益的手法,應該引起我們高度重視,并從政策法規和用工制度上進行調整。因為作為職工來講,或許也是無奈,如果當時硬是索要終止補償金,那單位就不會安排新單位與之簽約,這樣他就失去了工作;而聽從單位擺布,又勢必陷入被動,落入單位事先設好的圈套之中。
袁律師最后想提醒柳先生注意,因為此種情況下的解除,他是可以獲得經濟補償的,千萬不要再被單位忽悠而上當。因為根據規定,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除按規定給予經濟補償外,還應給予不低于勞動者本人6個月工資收入的醫療補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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