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的促銷手段越來越多,由此產生的利益吸引了一批黃牛,近兩年,很多營業員、專柜人員看到了其中的好處,紛紛選擇跳開黃牛,“親自”上陣,打起了擦邊球。表面看,這些行為并未直接給企業造成經濟損失,即使有,損失也不大。但企業卻認為這樣利用職務便利的員工不能用,均采取了解除勞動合同的處理方式。一方認為只是小錯,一方卻認為“罪不可赦”,爭議不可避免地出現了。
案例一
“并款兌券”是中飽私囊嗎?
如今消費進入電商時代,很多實體店的銷售情況大大受損。為了拉動消費,將顧客重新吸引到商店里來,滿一定的金額送消費券,或是抵扣消費金額的方式成為商家們十分熱衷的促銷手段,運用十分廣泛,但同時也新生出了一些問題。
小姚是一家床上用品公司的銷售員,主要負責某商廈的專柜銷售。今年3月,她負責專柜所在的商場正好搞周年慶活動,推出了每單消費滿500元贈該商場電子消費券300元的大促銷活動,該電子消費券在一周內可在該商廈任意專柜進行消費。
活動的廣告剛打出來,就有許多客戶前來打聽。有些客人住得遠,來回不方便,就向小姚提出能不能提前銷售。小姚考慮到以前商場搞活動她們也有過預售的做法,所以她大致計算了滿500元送300元,相當于價格打了6折,于是,她就直接按照這個折扣比例,為客戶開具了收條并收取了客戶現金貨款。貨款一直由小姚保管,直到活動當日,她用自己的銀行卡將幾日內預售的貨款按全額補齊差額后交到了收銀臺,并獲得了幾萬元的電子消費券,此后在商場里進行了消費。
商廈見小姚前來兌換電子消費券的金額很大,引起了重視,并將情況向小姚所在的公司進行了通知,公司得知此事后非常氣憤。他們認為,小姚獲得的贈券遠遠大于其通過銀行卡補差的金額,其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牟利的行為損害了公司的利益,便直接做出了解聘的決定。
小姚認為自己很冤枉。商場促銷活動允許營業員根據情況提前預售,既可以提高銷售額,又可以方便客戶,也是行內慣例。活動當日,她通過這種方式獲得了幾萬元的電子消費券這個不假,但她也因此通過拉卡的方式支付了客戶打折款與原價之間的差額,也是有所付出的,況且,如用上述款項在商場當日購物,其也能獲得一定的贈券,故其并非純粹獲利,何況獲得的利益并沒有表面看到的那么多,也因此小姚并不認同公司所稱對企業造成嚴重損失的說法。
案例二
轉讓贈品算假公濟私嗎?
香奈兒的睫毛膏、蘭蔻的保濕品、露華濃流彩唇蜜……讓眾多女生傾心的大牌化妝品,專柜小姐可以不燒錢拿到它們的“小樣”,有些小樣甚至達到正品容量的一半。如果將這些“小樣”放在網上賣,往往價值數百元人民幣。而這也被外界稱為專柜小姐特享的“灰色福利”。
Linda服務的專柜是世界知名的化妝品品牌。公司每隔一段時間就送來上千支試用裝,俗稱“小樣”,是給顧客的小優惠,也算是一種促銷手段——先讓你免費試用,覺得滿意,柜臺里的正品便不愁銷路了。
送小樣不用記賬,怎么送,公司也沒具體規定,很多顧客也“不懂經”,有的甚至不知道,或是不在乎這些額外的贈品。
Linda剛上班時,曾經有一位顧客買了1000多元的化妝品。公司規定,客人買滿880元就可以贈送一個促銷禮包,于是,Linda加送了她兩支3ml裝的乳液。誰知顧客一走,柜臺上的其他專柜小姐就“反茅槍”了:“哦喲,Linda,你蠻大方的嘛,(顧客)是你們家親戚?。俊?/div>
“一開始我不明白,為什么她們把小樣卡得那么緊,送顧客的時候那么摳,可是為什么成箱的小樣每趟都少得那么快呢?”直到有一天,Linda看到,一個同事下班前,很自然地打開抽屜,摸了一把小樣,往包里一塞,若無其事地哼著小調走了……大開眼界的Linda從此多長了個心眼,才知這一行“奧妙無窮”。
回到家里,Linda上網查了查,小小一支2毫升的眼霜小樣,可以賣到30元,有些品牌大的可以賣到數百元。業內的同行告訴Linda,許多護膚品小樣的大賣家背后,就有一批專柜小姐在支撐。
從剛開始的不懂行到后來深諳其中的門道,久而久之,Linda對于這一行業的潛規則也就熟門熟路了。一次Linda接待了一位買了數萬元化妝品的大客戶,客人壓根沒提贈品的事,而且因為購買金額大,由此獲得的積分也不少,但她似乎也不在意。按照公司規定,積分可以當場兌換禮品,如果不兌換則視作放棄。Linda覺得這些積分和贈品放棄了也挺可惜的,于是,在給另一位熟識的客人結賬時,將這些贈品的部分轉贈給了熟識的老客戶。
不料,這事被公司獲悉,公司以假公濟私、營私舞弊為由,對Linda進行了開除處理,這讓她感覺很是郁悶。
Linda認為,這些贈品和積分本來就是給客戶的,給這個客戶和給那個客戶,對公司來說沒有任何利益損失,而且,她的禮品“再分配”也是對老客戶的一種潛在投資,是利于公司銷售業績的,公司給予她如此嚴厲的處罰,她表示不服。
案例三
出讓“內購房”開除合法嗎?
近日,某房產公司的負責人王先生來電咨詢,因為員工私自轉讓“內購房”,他將涉事的10名員工進行了開除處理。如今,這些員工將公司告上了法庭,王先生想了解有關政策,詢問企業的行為是否有錯。
事情要從王先生所在公司的內部規定說起,公司為了激勵員工,規定公司的樓盤在銷售到尾盤時,可以優惠賣給自己的員工。一方面算是給予員工的特殊福利,另一方面也鼓勵員工住進自己企業開發的樓盤,這對企業自身也有好處。
去年,公司開發的1700多套房子到了尾盤銷售季,公司照常規拿出了60多套,供企業員工優惠購買。由于折扣力度較大,很快,這60多套房就被認購完了。原本,事情發展到此就該告一段落,不料,沒過多久,該樓盤的銷售中心就遭到了先前購買房屋的業主的“圍攻”。
在與業主溝通中,企業的銷售主管了解到,市場上出現了不少標名“內購房”的轉讓信息,其交易價格明顯低于市場正常標價,這讓之前購買了該樓盤的業主覺得“吃虧了”、“被騙了”,并因此鬧到了售樓中心。
銷售主管將掌握的信息匯報到了王先生這里,公司隨即展開了調查,最后確認了業主的質疑,公司內確實存在10名內部員工認購后低價轉讓的情形,于是立即叫停內部認購,已經交了定金的,定金返還,不再銷售。
“這些員工的行為對正常房價造成了影響,使得企業優惠給內部員工的這一行為最終結果與初衷不一樣了。我們原先也是出于關愛員工著想,沒想到卻換來了這樣的惡果?!币粴庵拢跸壬撓盗似髽I人事部,對涉事的10名員工一律進行了開除處理。
在開庭審理時,主張權益的10名員工均表示,企業給予員工內部認購的權利,是一項福利,一經認購,房屋就該屬于員工本人持有,是個人的私有財產,那么,無論是進行轉賣還是租賃,都是員工個人的事兒,與企業無關。何況,他們轉賣的行為并沒有對企業造成經濟損失,誰是業主對企業不構成影響。
記者調查
多數受訪者認為類似舉動給企業造成損害
以上三個案例的當事人都認為自己的行為頂多只是存在過錯,不至于對企業構成嚴重傷害,企業做開除處理讓他們覺得心有委屈。那么其他人對于該類事件的是是非非又如何看待呢?記者以“你身邊是否有此類行為”、“你認為該行為對企業造成的傷害大嗎”、“你認為企業的解除處理是否合理”三個問題在街頭進行了隨機調查。
調查中,超過七成的受訪者表示,雖然自己沒有做過這類事,但這種現象在周圍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徐小姐接受記者采訪時透露,她就曾收到過專柜小姐額外贈送的“小樣”?!按_實有很多人不在乎多一件兩件小贈品,給誰都是一樣給,送給在乎這些的客戶可能起到的效果更好。”名為泡泡的網友則坦言,商廈搞活動時,為了達到活動規定的消費金額,銷售人員
也會建議他找其他客人一起拼單,很多顧客都會選擇這樣的方式。此外,記者在網上商城中輸入“員工內部價”、“內部員工福利”字樣,頁面跳出的產品信息五花八門,衣物、酒店卡、電器、名牌包……幾乎一應俱全。由此可見,此類現象在日常生活中非但不少見,甚至多到讓人見怪不怪了。
對于此類行為對企業造成傷害程度的問題,受訪者大多數都承認會給企業造成損失。Raee表示,未按照事先設計好的活動規則辦事,雖然表面看來并未給企業造成嚴重經濟損失,潛在的傷害肯定是有的?!耙恍┛蛻羰潞笾懒说昙业男袨?,會認為店家不夠誠意,或者操作上不規范,對企業的信譽還是有影響的?!敝劣趥Φ某潭?,Raee認為,這要看具體行業了,因為如果是積分卡、化妝品小樣之類的可能損失不會很大,但如果是案例中房產公司的話,應該影響會比較大,畢竟現在一套房就算內購價打個九五折,也有好幾十萬元呢,厲害的要數百萬元呢!員工通過這種方式獲利,“賺”的應該也挺多。從事行政工作的王小姐則不這么認為,她表示,消費券、化妝品小樣能兌換的價值其實也不小,即使一單兩單的價值不大,積少成多,數目也相當可觀了,更不要說房產了,“本來是因為員工福利才給的優惠,結果被轉賣到市場上了,如果公司直接賣到市場上去,盈利會多很多,現在這部分盈利是白白損失了。”
對于公司的解除做法是否過分的討論,受訪者的意見較為分散,有29%的人認為公司的解除行為雖然“狠”了點,但也談不上過分,畢竟員工有錯在先,既然給企業造成了損失,企業以此追究責任也理所應當。另有32%的人認為,每個行業都有一些灰色地帶、有潛規則,員工確實不對,但除了很嚴重的情況,一般都屬于職業道德范疇,沒到違法的程度。企業人性化一點的處理方式應該是先給予員工警告,讓其認識到自己錯在哪,如果警告之后仍再犯,到時候解除也為時不晚;另有39%的受訪者認為說不清楚,具體要看公司有沒有這方面的規章制度,或者企業和員工之前有沒有這方面的約定,如果前面就已經明確了利害關系,那么解除處理沒有任何問題,如果沒有這方面的規定,可能有點處理過當。
專家觀點
忠誠與誠信是毋庸多說的員工義務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法官喬蓓華認為,民事主體應當誠實不欺、恪守信用,本著誠實守信的理念,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權利、履行義務,這是現代法律體系的一項非常重要的基本原則。在勞動關系中勞動者的忠誠義務即與此原則要求相吻合。目前勞動者的忠誠義務已為世界各國勞動立法普遍認可。我們認為,勞動者的忠誠義務通常包括在勞動過程中接受雇主的統一指揮和監督,不得泄露雇主之商業秘密,以謹慎的態度對待勞動,如愛護生產材料和設備,不得從事有害于雇主利益的活動,不得利用職權謀取個人利益等。這些義務是勞動合同的默示條款,勞動者如有違反就可以被合法解雇。
在我國的司法實務領域,對于勞動者是否存在基于誠信原則而產生的默示義務,多呈肯定態度,而且在《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中亦明確規定,勞動者存在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嚴重損害的,用人單位可以即時解除勞動合同。該條款規定的就是勞動者違反勤勉義務及忠誠義務時的法律責任,這也體現了法律對此種行為的否定態度及對用人單位合法利益的平等保護。
獲利不多但對企業的損害不小
上海林峰律師事務所主任林峰律師認為,這三個案例的共同點是可能員工認為,在整個事件中,他們的所作所為對企業造成的經濟損失其實并不大,甚至可以說沒有,但企業給予他們的懲罰卻過于嚴厲。事實上,我們應該認識到一點,員工的行為對企業造成的損害并不僅僅限于經濟損失,還可能造成企業信譽、信用、競爭優勢等無形資產的損害。除了對企業,對于被視作“上帝”的客戶也存在一定的損害,因此,此類行為產生的負面影響是多方面的,潛在不可估量的。
從具體事例分析來看,小姚以打折后的金額收取客戶現金,再通過自己的銀行卡補齊差額,套取商場贈券的行為實際是一種刻意的拼單行為,會造成商場額外贈券的產生,而上述增加的贈券所對應的消費成本實際是商廈和駐店的商家共同承擔的,小姚的行為已經引起了商廈的關注,也就是說,她的行為還可能對其所在公司與該商廈之間的良好合作關系造成損害。
Linda擅自扣留、轉移贈品的行為亦是如此,原本客戶該得的贈品和相應的積分都是促銷手段的一種,是對客戶消費的一種獎勵,Linda的行為不僅違反了公司規定的商業促銷規則,還造成了客戶的損失,繼而可能影響公司品牌在客戶心目中的商業信譽和商業形象,對公司的發展構成了潛在侵害。除此之外,倘若客戶自愿放棄這部分利益,那應當視作公司的盈利范疇,Linda的擅自作為也造成了公司對于這部分既得利益的損失,因此并非她所認為的“于公司無害”。
王先生手下員工的轉賣“內購房”的行為,其負面影響已經顯現出來了,無須多加評論。從造成的傷害來看,該行為不僅損害了公司的商業信譽,還擾亂了正常的社會秩序。
利用職務謀私利解聘處理不過分
上海昭華勞動咨詢保障有限公司首席咨詢師董兆華認為,案例中的企業員工均認為自己的所得等同于顧客所得,其實不然,企業內部的員工并非普通消費者,他們對于企業方的經營信息顯然有更多的了解,因此,他們的獲利也并非通過正常消費途徑,而是通過職務的便利,該行為系勞動法律及公司制度禁止的行為。公司對他們做出解聘處理亦系基于其違反了勞動者應盡的忠誠義務,是有法律依據的。
在此,需要提醒的是,收受賄賂等利用職務便利的行為因其涉事金額較大而讓很多人深諳“違法之事做不得”的道理,相較之下,上述三個案例中的“利用職務之便”的行為顯然情節輕很多,涉事的不當得利也少很多,正因為此,很多人忽視了該種行為的違法性,甚至認為大家都在做,已經是行業內默認的潛規則了,不是什么大不了的事。事實上,這是認識上的偏差,具有普遍性的不一定就都是正確的,只能說明對這方面的約束和管理還有待加強。作為社會的一分子,我們每個人都有自己應當遵守的底線,即使最后獲得的是再小不過的利益,只要違反了職責操守,也是不能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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