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據報載,2016年度上海市職工社保繳費基數自4月1日起調整,上下限分別調整為17817元和3563元。
該數字反映出2015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為5939元。全市職平工資關乎你我一生,幾乎涉及“生老病死”等各項待遇。本文通過一個模擬人物王二,為你解析職工平均工資對于你我生活的影響。去年初,王二妻子被提升為部門經理,月工資升至21000元,她所在企業的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19000元。今年4月1日,妻子產下一男孩,但不知能拿到多少生育生活津貼。
王二喜得貴子,還來不及高興,第二天公司就宣布他被列入裁員名單。他在公司工作不到三年,前十二個月平均月工資為20000元。
他能拿到多少經濟補償呢?
妻子剛生下孩子,他卻要去找工作,想想也真夠糾結。他們準備把岳父母請來幫助照顧孩子。岳父已退休,在本市領取養老金,岳母在本市某廠工作,目前請病假在家休息,他們的錢真的夠用嗎?
王二忙得團團轉。清明節那天,他陪同父親去為母親掃墓。幾個月前,曾經工傷的王二母親突發疾病死亡。在企業工作的父親即將退休,身體也不好,對王二說:“我死后,你把我也葬在這里,墓地已經買好,錢不要多用。我留下一點錢,加上我的喪葬補助金差不多了吧?”但王二不知道,父親今后的喪葬補助金到底有多少。
另外,王二的小舅子是外地戶籍,在上海工作多年,問他辦理上海市居住證積分和“居轉戶”的事情,他說他也不很清楚。
王二遇到的這些問題,其實都與全市職工平均工資有關。
“生”:職平工資關乎生育生活津貼
參加本市城鎮生育保險的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其生育生活津貼按照女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除以30天再乘以應享受的產假天數計發,所需資金由本市城鎮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從業婦女生產或流產當月繳納城鎮養老保險費累計滿一年的,月生育生活津貼標準為本人生產或者流產當月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從業婦女生產或者流產時所在用人單位的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按300%計發;低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60%計發;但低于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規定的生育生活津貼最低標準的,按最低標準計發。2009年起生產或流產的生育婦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貼最低標準按2892元計發。
從業婦女生產或流產當月繳納城鎮養老保險費累計不滿一年的,或者雖然滿一年但所在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低于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規定的最低標準的,其生育生活津貼按最低標準計發。
另外,按照就高的原則,已計發的生育生活津貼低于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補足到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如果個人的產假前工資標準高于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再補足到個人的產假前工資標準。
王二妻子產假前工資標準是21000元,高于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即17817元),并高于所在企業的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19000元,社保支付李某生育生活津貼為每月17817元,用人單位補差為每月21000元-17817元=3183元。
“老”:職平工資關乎社保繳費待遇
全市職工平均工資關系到王二夫婦每月繳納的“五險一金”,對他岳父的退休養老金也有影響。
社保繳費標準的執行期限為當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當年個人繳費基數按職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資性收入確定。個人社保繳費基數的上限和下限,根據本市公布的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和60%確定。2016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上海市單位職工個人繳費基數上限為17817元,下限為3563元。
自2016年1月起,單位繳納比例為32.5%,其中養老保險費為20%、醫療保險費為10%、失業保險為1%、工傷保險為0.2-1.9%(平均約0.5%)、生育保險為1%。職工繳納比例為10.5%,其中養老保險費為8%、醫療保險費為2%、失業保險費為0.5%、工傷和生育保險費個人不繳納。王二本人2015年月平均工資性收入工資為20000元,高于2015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2016年4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每月社會保險個人繳費基數為17817元(繳費基數上限),每月社會保險個人繳費金額為1870.9元。順便說一下,個人繳費基數下限為3563元,每月社會保險個人繳費金額為374.3元。
另外,職工本人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為各7%。本市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的上限為本市公布的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而下限為本市公布的上年度最低工資標準。以往年慣例測算,自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王二本人和單位住房公積金存繳額上限約為17817×7%×2=2494.38元。但以公積金管理部門最后確定的數據為準。
目前,本市城鎮養老保險參保人員基本養老金計發,與其在職時收入水平、繳費水平、繳費年限(工作年限)有關。1992年底以前參加工作,繳費年限(含“虛賬實記”記賬年限)累計滿15年,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三部分組成。1993年1月1日起參加工作,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兩部分組成。
基礎養老金月標準以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不滿1年的,每個剩余月相應增加0.083%。2015年上海職工平均工資同比增長8.9%。全市職工平均工資提高了,也意味著為王二的岳父加“工資”。
“病”:職平工資關乎病假工資標準
全市職工平均工資關系到王二岳母的病假工資數額。
根據本市有關政策規定,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在6個月以內的,企業應按下列標準支付疾病休假工資:1、連續工齡不滿2年的,按本人工資的60%計發;2、連續工齡滿2年不滿4年的,按本人工資70%計發;3、連續工齡滿4年不滿6年的,按本人工資的80%計發;4、連續工齡滿6年不滿8年的,按本人工資的90%計發;5、連續工齡滿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100%計發。但是根據原上海市勞動局《關于加強企業職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職工疾病休假期間生活的通知(滬勞保發[1995]83號)》第五條之規定,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待遇高于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可按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資計發。
王二岳母連續工齡8年以上,病假工資按其本人工資的100%計發,但每月病假工資不高于5939元“封頂線”。不過,單位規章制度、勞動合同或集體合同規定不受“封頂線”限制的除外。
“死”:職平工資關乎喪葬補助金
如王二父親退休后真的去世了,全市職工平均工資還關系到他的喪葬補助金。本市企業離退休人員因病、非因工死亡后喪葬補助金為2個月的上年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
“傷”:職平工資關乎工傷待遇標準
王二母親生前是本市戶籍人員,原先在上海一家機械公司工作。2007年在工作時不慎摔傷,導致脊柱損傷,經勞動能力鑒定為工傷4級,之后一直由社保中心按月支付傷殘津貼待遇。幾個月前,王二母親突發疾病,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由于王二母親在享受傷殘津貼期間因病死亡,根據《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規定:致殘一級至四級的工傷人員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辦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其中喪葬補助金為從業人員因工死亡時6個月的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
另外,全市職工平均工資還與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治療期間的生活費標準、一次性賠償標準等有關。
“離職”:職平工資關乎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按照每滿一年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如王二在2016年被裁員,而他被裁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為20000元,本單位連續工齡將近3年,他的法定經濟補償金為:17817×3=53451元。
“居住”:職平工資關乎居住證積分和“居轉戶”
全市職工平均工資與王二小舅子居住證積分也有關系。
居住證積分辦法中,加分指標及分值里面,持證人在本市工作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基數指標最高分值120分。本項具體積分標準如下:
1.持證人最近4年內累計36個月在本市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基數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80%低于1倍的,積25分。
2.持證人最近4年內累計36個月在本市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基數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1倍低于2倍的,積50分。
3.持證人最近4年內累計36個月在本市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基數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2倍低于3倍的,積100分。
4.持證人最近3年內累計24個月在本市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基數等于本市上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3倍的,積120分。
另外,如果王二小舅子最近連續3年在本市繳納城鎮社會保險基數高于本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2倍以上的,可以優先申辦本市常住戶口。
綜上所述,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調整,與王二家庭生活關系實在太密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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