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讀者小高來信反映:最近,我的好朋友小姚被公司解聘了,她是一家床上用品公司的銷售員,主要負責某商廈的專柜銷售。今年3月,她負責專柜所在的商場正好搞周年慶活動,推出了每單消費滿500元贈該商場電子消費券300元的大促銷活動,該電子消費券在一周內可在該商廈任意專柜進行消費。活動的廣告出來后,許多客戶都過來打聽。有的客人住得遠,來回不方便,就提出能不能提前銷售。因為以前商場搞活動她們也有過預售的做法,所以小姚為客戶開具收條后直接按照6.25折的比例收取了客戶現金貨款。貨款由小姚保管,活動當日,她用自己的銀行卡將幾日內預售的貨款按全額補齊差額后交到了收銀臺,并獲得了幾萬元的電子消費券,此后在商場里進行了消費。這事公司不知怎么知道了,他們認為小姚獲得的贈券遠遠大于其通過銀行卡補差的金額,其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牟利的行為損害了公司利益,故直接作出了解聘決定。
小姚認為自己很冤枉。商場促銷活動允許營業員根據情況提前預售既可以提高銷售額,又可以方便客戶,也是行內慣例。當日其雖然獲得了幾萬元的電子消費券,但其通過拉卡的方式支付了客戶打折款與原價之間的差額,如用上述款項在商場當日購物,其也能獲得一定的贈券,故其并非平白獲利。整件事情對公司和商場根本沒有損害。公司解聘她肯定是借口。這樣的事情我原來也聽到過,雖然覺得有哪里不對,但小姚的話似乎也有她的道理。請問公司可以解聘她嗎?
喬法官回復:民事主體應當誠實不欺、恪守信用,本著誠實守信的理念,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權利、履行義務,這是現代法律體系的一項非常重要的基本原則。在勞動關系中勞動者的忠誠義務即與此原則要求相吻合。目前勞動者的忠誠義務已為世界各國勞動立法普遍認可。
我們認為,勞動者的忠誠義務通常包括在勞動過程中接受雇主的統一指揮和監督,不得泄漏雇主之商業秘密,以謹慎的態度對待勞動,如愛護生產材料和設備,不得從事有害于雇主利益的活動,不得利用職權謀取個人利益等。這些義務是勞動合同的默示條款,勞動者如有違反就可以被合法解雇。在《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中明確規定,勞動者存在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嚴重損害的,用人單位可以即時解除勞動合同。該條款規定的就是勞動者違反勤勉義務及忠誠義務時的法律責任。
通過交易使利益最大化是企業經營的根本目的。企業內部的員工對于企業方的經營信息顯然有更多的了解,其利用職權自己參與交易無疑剝奪了企業通過正常經營獲得更高利潤的機會。而員工違反忠誠義務的行為對企業造成的損害也不僅僅限于經濟損失,還可能造成企業信譽、信用、競爭優勢等無形資產的損害。小姚是公司的銷售員,忠于職守、維護和增進用人單位利益是其基本義務。其以打折后的金額收取客戶現金再通過自己的銀行卡補齊差額套取商場贈券的行為實際是一種刻意的拼單行為,會造成商場額外贈券的產生,而上述增加的贈券所對應的消費成本實際是商廈和駐店的商家共同承擔的,此外,小姚的行為還可能對其所在公司與該商廈之間的良好合作關系造成損害,故小姚認為其行為沒有損害公司利益的說法是不成立的。至于小姚認為自己并非平白獲利,對此,我們認為在商場直接消費后獲得贈券與代客戶支付貨款差額再獲取贈券性質完全不同。小姚并非普通消費者,其獲利并非通過正常消費,而系通過職務的便利,該行為系勞動法律及公司制度禁止的行為。公司對其作出解聘處理亦系基于其違反了勞動者應盡的忠誠義務,是有法律依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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