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讀者張小姐來信反映:最近我們招用了一名外來務工人員當駕駛員,談好每月工資3500元,加班費另算。當要簽訂勞動合同時,該員工突然提出,是不是每月給他4000元,社保費就不要繳納了。他還說可以在勞動合同上注明,是他本人放棄繳納的,跟單位無關。請問,這樣做可以嗎?因為我是新辦企業的人事主管,對這方面的規定不是太了解。我認為單位不繳納是不對的,但職工本人放棄權益是否可以呢?不是說“有約定從約定”嗎?對此想聽聽你的意見。
老馬回復:現實用工中,大多數情況是用人單位不肯繳社保,但也確實有一些職工只顧眼前利益而主動要求單位不繳納社保。而用人單位有的是真不懂,有的則是“正中下懷”。所以雖然這是一個“老生常談”的問題,但我還是愿意再次向你們普及一下這方面的知識。作為新辦企業的人事,你必須好好學習勞動法,依法如實繳納社保。這里我介紹三點意見供你參考。
第一,繳納社保是強制義務。依法繳納社會保險是《社會保險法》和《勞動法》規定的勞動關系雙方當事人的義務。《勞動法》第72條規定,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法》規定,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可見,依法繳納社會保險是法律規定的一項強制性義務,用人單位必須按照國家和本市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天內,向注冊地的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依法繳納各項保險。
第二,合同約定與現行法律抵觸一律無效。一般而言,合同條款可由雙方當事人充分協商、自行約定,問題是法律還規定,用人單位免除自己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約定,一律無效。也就是說在繳納社保等問題上,不容許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自行協商、私下約定,而必須按社會保險管理方面的一系列規定操作。
第三,不繳社保對雙方都不利。作為單位來講,不繳納社保,萬一職工以此為由主動解除合同,則用人單位必須支付其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一旦勞動部門查實單位有不繳行為,還將實施相應處罰。更為關鍵的是,一旦職工工傷,相關費用都必須單位買單,對一些微利企業來說,有時是致命的。對職工也是如此,不繳社保,遇到生老病死怎么辦?發生工傷如果單位抵賴,就算打官司也得拖上一年半載,這樣勢必給勞動者治療和生活帶來妨礙和困頓,所以勞動者千萬不能只顧眼前利益、忽視長久保障,而主動放棄國家賦予的獲得社會保障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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