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工作期間沒有勞動合同沒有社保,工資也是老板私人賬戶發放的且沒有工資單,面對這樣的違法用工,員工竟然沒有維權意識,直到公司倒閉一年多才突然想起討要權益。日前韓先生來訪,就是希望了解,他的權益還能否討回?
據韓先生反映,他是兩年多前進入一家公司工作的。公司規模不大,在一棟辦公樓里租借了個辦公室。老板錄用他后就與他口頭約定了工資2500元,并且約定了他的工作內容。他很珍惜這份工作,努力完成老板交付的每一項任務。每月10號左右,老板都會從私人賬戶里將工資轉給他。就這樣,他在公司一做就是一年多。一天,老板突然通知他經營不下去了,讓他和同事第二天不用再上班了。既然公司要關門了,他想也只有走人一條路了,于是整理好自己的私人物品離開了公司。最近,他遇到一位朋友,朋友聽說了他的遭遇后,當即告訴他,公司用工存在不少違法行為,例如不簽勞動合同、不繳社保……韓先生覺得朋友的話有道理,可是他離開公司已經一年多了,而且他發現竟然不知道他工作了一年多的公司的具體名稱。他還能要回自己的勞動權益嗎?
上海紅三權律師事務所主任羅強認為,韓先生的“自我保護”意識確實太差,碰到正規單位還沒有什么問題,現在又碰到這樣的有“心計”的單位,勢必被動。確實如韓先生的朋友所說,公司損害了韓先生的勞動權益。第一,用工應該簽訂合同,否則須承擔雙倍工資,這是法律規定,作為一家用人單位應當知道的。在一年多的時間內任何合同不訂,不就是為了賴掉勞動關系嗎?一旦勞動關系無法確認,勞動者相應的各項權益,都將無從談起。不訂勞動合同須承擔雙倍工資,其實是《勞動合同法》的一大亮點,而現在有些專家嚷嚷要取消“雙倍工資”,羅主任表示十分遺憾和不解。第二,用人就必須發工資并要有清單,這也是法律規定,而現在單位不發工資單且從老板私人賬戶轉錢,明眼人一看就知道“葫蘆里賣的什么藥”。無非是把水攪渾,讓職工日后維權難上加難。第三,繳納社保是單位法定義務,現在勞動關系不能確立,當然社保也不會繳納,這樣職工“生老病死”就失去了一份保障,這不是侵權又是什么?第四,單位退工也有法律規定,不是什么“招之即來揮之即去”的。什么理由解除勞動關系,如何補償,這些都是必須明確的。現在由于沒有招工、建立勞動關系的手續,退工也勢必不存在障礙了,一聲令下,職工只得乖乖走人。
現在韓先生搞不清自己單位的名稱,也沒有勞動合同、工資單,再加上時效和主體滅失,他討回權益的可能性幾乎沒有。
羅主任指出,盡管我國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在立法上有傾斜,但由于我們的宣傳或勞動者的意識等問題,造成一些勞動者權利被侵害還不知道,有的投訴無門,有的害怕勞動官司難打而被迫放棄自己的權益。而一些不良業主則“精通”法律,他們隨意用工,試圖實現企業利益的最大化,作為監管和維權部門一定要加以研究和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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