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日前,有勞動者通過12333網站向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舉報某企業F車間延長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最高限制(即超時加班),涉及人數約100人,員工每天需要工作9至11個小時、每月只能休息4天。舉報人留有姓名及手機號碼,但其手機號碼一直處于無法接通的狀態,勞動保障監察機構無法向其進一步了解情況。
接到舉報后,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派員依法對該企業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經查,該企業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成立,是一家軍工保障型企業,目前有員工近千人,F車間有員工近百人。該企業實行的是標準工時制,并未申請實施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或不定時工作制,一般情況下每天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5天。據該企業介紹,由于前一階段國家戰備任務需要,該企業F車間確實加班情況較多,超過了每月加班時間不超過36小時的限制,但均按照規定向員工支付了加班工資,并向監察員提供了相關月份的考勤記錄和工資表,并在向上級部門請示后提供了一份完成國防緊急任務的情況說明。根據考勤記錄,F車間員工工作時間與舉報人反映的情況大致相同;根據工資表所列情況,并結合監察員在F車間現場向員工隨機調查詢問的情況,該企業確實依法向員工支付了加班工資。在調查過程中,監察員發現舉報人所留姓名與F車間負責人姓名一致,但該負責人表示其從未就此事舉報過,而且其手機號碼也不一致。
最終,勞動保障監察機構確認該企業確實存在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最高限制時間的行為,但其系為完成國防緊急任務而延長工作時間,不受《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因此認定其并不存在違法延長工作時間的行為。同時,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向該企業發出《勞動保障監察建議書》,建議其進一步完善勞動用工管理,積極與員工進行宣傳溝通,在完成緊急任務的同時確保員工的休息權。
案件分析:一般而言,實行標準工時制的企業,如果需要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根據《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必須遵從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的規定。但根據《勞動法》第四十二條、原勞動部《關于〈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實施辦法》規定,為完成國防緊急任務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的規定限制。根據該企業提供的情況說明以及其他相關材料,舉報人反映的企業超時加班行為確因為完成國防緊急任務引發,故不受《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
然而,該軍工企業就可以因此不重視勞動者的休息權么?既然有勞動者舉報該企業存在超時加班的行為,而且加班時間也大致相同,這就說明該企業有勞動者對此存在一定的不滿情緒。對此,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從指導企業規范用工的角度,向該企業發出了《勞動保障監察建議書》,建議企業進一步做好勞動保障法律政策的宣傳解釋工作,完善用工管理制度,不管是在企業的規章制度執行中、突擊任務的傳達中、還是加班工資的支付中,都要盡力讓員工認知和理解,防止和減少矛盾的發生;同時,一旦有國防緊急任務等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情況,也要在生產工作中想辦法進行調整和彌補,及時根據需要適當增加人員或從其他部門適時調配人員,企業生產任務空閑時給予員工及時調休,在戰備任務不緊張的時候安排員工輪休等,確保員工正常的休息權利。對此,該軍工企業表示接受,并承諾將盡快做出調整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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