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小錢拿到了本月的工資條,卻發現原先自己每月領取的獨生子女費30元沒有了。小錢來到單位的人事部詢問,人事部經理告訴她,本市新修訂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國家不再鼓勵獨生子女,轉而鼓勵“二孩”,因此原先用于獎勵獨生子女的費用單位不再發放了。小錢確實聽說“二孩”政策在本市正式落地,但對于單位取消獨生子女費卻覺得不妥。雖然只有每月30元錢,但是否真的如單位人事經理所說,“二孩”政策落地,就意味著所有的獨生子女待遇就沒有了呢?其實這樣的解讀是不正確的,本市衛計委在相關問題上已經做出了“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的明確指導。本文就這個話題,為廣大讀者朋友來做相關的介紹。
一、本市獨生子女獎勵政策簡介。
就本市的獨生子女獎勵政策而言,目前存在以下幾種情況:(1)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按照《上海市計劃生育獎勵與補助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第七條的要求,持有《光榮證》的本市戶籍公民,在其子女年滿16周歲以前,領取每月30元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按下列辦法支付:(一)有用人單位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二)無用人單位的,由其戶籍所在地的鎮(鄉)政府、街道辦事處支付。
(2)退休一次性計劃生育獎勵。按《若干規定》第八條和第九條的要求,持有《光榮證》的本市戶籍公民,按照下列規定領取一次性計劃生育獎勵費:(一)按照《上海市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辦法》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的人員,辦理退休手續的時候,在按照《上海市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辦法》規定計發養老待遇后,再給予一次性計劃生育獎勵費(即原計劃生育一次性補充養老金)5000元。(二)不符合前項規定的人員,女年滿55周歲或者男年滿60周歲的,由其戶籍所在地的區、縣政府給予5000元一次性計劃生育獎勵費。此外,2004年4月15日前辦理結婚登記且婚后未生育又未收養子女的本市戶籍公民,年老退休時可以領取一次性計劃生育獎勵1萬元。
(3)獨生子女傷殘死亡一次性補助。按《若干規定》第十條和第十一條的要求,持有《光榮證》的本市戶籍公民,其獨生子女在未滿16周歲之前發生意外傷殘或死亡的,自愿不再生育和收養子女的,由其戶籍所在地的區、縣政府給予不少于3000元或5000元的一次性補助。
(4)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按《上海市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實施意見(試行)》等政策,符合條件的對象每人每年可以領取1200元的獎勵扶助金。
(5)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按《上海市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實施辦法》等政策,符合條件的扶助對象,獨生子女傷殘家庭每人每月可以領取特別扶助金400元,獨生子女死亡家庭每人每月可以領取特別扶助金500元。
二、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
在上述可享受的待遇中,與用人單位聯系最密切的就是“獨生子女費”。在本市衛計委發布的官方政策解釋中明確了“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的原則。即2016年1月1日全面兩孩政策實施以后,對于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不再發放《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而在2016年1月1日之前已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父母,仍舊可以按照原政策享受相關待遇。但需要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原已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符合規定再生育,應當從再生育的子女出生之日起,退回原已領取的《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但此前已經享受的待遇不予退回。
舉例來說,若本文前述案例中的小錢于2013年6月18日領取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因其屬于2016年1月1日之前的“老人”,用人單位仍舊應當向其支付每月30元的獨生子女獎勵費;若小錢不再生育,那用人單位應當將此項費用發至其子女年滿16周歲;若小錢于2016年3月5日生育了第二個孩子,那么她應當在2016年3月退回《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用人單位自2016年3月起也可不再發放獨生子女獎勵費。
三、獨生子女獎勵費維權可求助計生部門幫助協調。
根據上海市高院發布的《民事法律適用問答(2011年第3期)》中明確的內容:“獨生子女獎勵費系政府為鼓勵‘一對夫妻只生育一個子女’的一種獎勵措施,是否支付與公民是否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是否付出勞動無直接關聯,即要求支付獨生子女獎勵費不是因履行勞動權利義務而發生的糾紛,不屬于《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條規定的勞動爭議范疇。故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或補發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的,不屬于仲裁機構或法院的受理范圍。”因此,若勞動者遇到用人單位拒不發放獨生子女獎勵費的情況,暫還不可向仲裁機構或法院申請。目前,此類問題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計生部門投訴,由計生部門幫助協調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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