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職工工作態度不佳,還時不時犯點小錯,且批評教育之后仍未改觀,這樣的員工哪個老板會歡迎?問題是當老板要求辭退這樣的員工時,公司人事負責人金先生卻顧慮重重。
金先生介紹說,兩年多以前,公司錄用了一名員工,當時簽訂了3年的勞動合同,還設定了試用期。這名員工在試用期表現還算賣力,所以試用期一結束,公司就立馬給他轉正了。可從去年下半年起,這名員工的工作表現就越來越差,偶有遲到不說,工作中還屢屢犯點小錯。主管批評他,他老是強調理由。去年底曾扣了他的一部分獎金,雖然他當時未持異議,但行動上也一直沒有改變。今年過完春節,該名員工工作上又發生差錯,要不是其他員工的及時補救,說不定就釀成一定的后果。老板氣壞了,當即要求人事部辭退該員工,但金先生在辦理時感到有些棘手。因為他發現公司這方面的制度很不完善,有的規定也沒有公示或組織學習,有的證據也沒有及時收集,能否直接解除該員工讓他多少有點顧慮。他擔心萬一打輸官司,老板豈不是要遷怒于他?為此他向記者打來咨詢電話。
上海紅三權律師事務所袁永斌律師表示,金先生的顧慮是必要的,單位辭退員工必須慎之又慎,否則一旦被認定為非法解雇需承擔賠償責任。袁律師指出,以違紀為由解除職工有幾個“必須”,缺一不可,作為人事負責人必須掌握。
首先,必須要有合法合理的規章制度。這個合法指的是不但內容合法而且程序也要合法。內容合法比較好理解,就是指公司的規章制度或者《員工手冊》內的規定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程序合法指的是制定規章制度需要有相關的民主、公示程序,即企業在制定制度時應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員工討論,由職工提出意見和方案。制度經過討論后,用人單位需要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經過平等協商確定。在確定了規章制度后,還需要向全體員工進行公示。其次,必須要有員工違紀的確鑿證據。因為對于勞動者是否存在嚴重違紀的事實行為,該方面的舉證責任主要在用人單位,如果員工確實有嚴重違紀的行為,且公司有相關書面證明,公司才可以單方面解除。最后,必須有合法的解除程序。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通知工會以及書面送達勞動者本人。如果勞動者拒簽解除通知,用人單位可以通過快遞或者掛號信的方式將《解除勞動合同書通知書》送達到員工的居住地,需要注意的是,應當在快遞單或者掛號信上注明,內中文件為《解除勞動合同書》。
所以結合這幾點來看,袁律師認為金先生所在公司若直接解除這名員工的勞動合同或有風險。他建議單位先完善一下規章制度,操作中注意收集證據,包括本人檢查、扣款憑證等,當小錯積累到公司可以辭退的程度再行解雇這樣就無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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