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讀者楚先生來信反映:我是一家網絡技術公司的員工。公司是幾個年輕人自主創業設立的。我當時也是奔著跟他們做一番事業的想法進的公司。公司初創時很艱苦,但環境寬松。這兩年公司規模逐步擴大,先后成立了人事、行政等部門。這些部門的人都很較真,我們常常會發生些摩擦。上個月,人事部經理在公司晨會上當眾批評我,稱我不遵守勞動紀律,經常不按時到崗,要做口頭警告處分。我們搞網絡的干起活來沒有時間概念,有時深更半夜下班,晚睡難免遲到,遲到也就遲到了,這在公司以前都是心照不宣的,現在要處理我,分明是對平時瑣事的報復,結果我們當場就在會議室里吵了起來。嗣后,部門經理找我談話,稱我這樣他也沒法為我說話,要我自己走算了。雖然覺得公司這是過河拆橋,但我也不想賴著不走,就辦理了交接手續。但在結算費用時我們又發生了爭執。我要求離職補償金,但公司不同意,我不得不提起勞動爭議仲裁。我想既然你們說我遲到要處理,那晚上加班你們總得給加班費吧,所以仲裁時,我就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及加班費一并提出了請求。仲裁時公司稱離職交接表上有“因本人原因先提出離職”字樣,還稱年終發的款子里有部分加班費,有工資明細可以證實,不同意再多付我一分錢。離職交接表雖有我簽名,但離職原因是公司打印的,而工資明細,當時他們和我們說是為了應付檢查,怎能作數呢?為此,我提供了一段與人事經理的電話錄音,其中人事經理對我所述的離職過程及年終發放的是獎金的事并未提出反駁。但仲裁委并未采納我的證據,對我要求的經濟補償金未予支持,在處理加班費時亦扣除了公司認可為加班費的部分。我不明白,錄音難道不是證據嗎?明明是協商解除合同,我主張經濟補償就為何得不到支持呢?
喬法官回復:對員工進行必要的勞動紀律的約束是企業形成和維持生產經營秩序,使勞動合同得以全面履行的保證。你所在的網絡技術公司是新創立的公司,在開創之初,缺乏規范的紀律管理情有可原,但這并不意味著這樣的狀況繼續存續是理所當然的。公司在規模擴大后成立專門部門加強各方面的管理是企業發展的需要。對企業的正常管理行為持對立的情緒是不明智的,也是不可取的。當然,你所在的崗位可能存在工作時間的特殊性,對由此產生的管理上的問題,你應當與公司協商,通過采取特殊工時制度或其他方式解決,而不是通過吵架解決。
現在你與公司方已經發生了勞動爭議,你的主張是否能獲得支持既要看是否有事實依據,也要看是否有法律依據。你主張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的理由是公司方先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雙方系協商一致解除合同,而你認為加班費不應扣除部分款項的理由則是年終發放的系獎金而非加班費。你的請求能獲得支持的前提是上述事實成立。而對于上述爭議事實,公司方提供了離職交接清單和工資明細。你則提供了錄音證據。
從證據形式看,公司方提供的系書證,有你簽字,那它就具有較高的證明力。而你提供的錄音證據屬于視聽資料,它是通過特定的設備將信息存儲在錄音帶等信息存儲載體內的證據,與其他民事訴訟證據相比,它有存儲方便、便于保存、便于復制和便于使用的特點,但也正因這些特點,視聽資料也易于毀滅、刪除和偽造,這使其證明案件的客觀性受到一定程序的影響。因此,錄音證據要被采納,首先需保證其真實性。除此之外,在司法實踐中,對錄音證據我們通常還要對其是否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方法或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獲取,如使用竊聽設備、威脅他人、非法入侵住宅、搶奪等方式獲取以及錄音內容是否明確、是否存在誘導等因素進行綜合判斷其是否具有證明力。因此,僅從你的表述尚無法判斷該錄音證據的真實性,同時從你所述看即使真實,恐怕內容亦不明確,僅憑上述錄音證據并不足以推翻有你簽字的書證。因此,仲裁委未采納你的錄音證據符合證據規則的規定。
工資明細看來你是清楚的,對于該明細記載并不真實你未舉證證明,你要求不予扣除相關款項的請求當然無法獲得支持。
至于經濟補償金,無論是你接受對方建議提出辭職或自己主動辭職,按現行法律你都無權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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