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女士問:勞動合同到期前一天,老板通知我不續簽,是否要多給我一個月工資?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后,可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所以,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是在解除合同時,所以合同到期終止一般是不用另外支付一個月工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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