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老付今年因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所在公司與其解除了勞動關系,后又因為夫妻感情不和,妻子又向其提出了離婚的要求。在分割財產時,老付的妻子提出,老付在工作期間還有著近10萬元的“企業年金”,應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老付也同意妻子的要求,于是來到了原單位人事部,要求提取出自己的“企業年金”。讓老付沒想到的是,單位人事部告訴老付:單位的《職工企業年金實施方案》中規定,企業年金的供款由員工供款和公司供款兩部分組成。公司供款賬戶金額歸屬根據員工在公司的服務年限而變化,服務年限少于2年或因勞動者原因被辭退的,歸屬比例為0。因老付系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所以“企業年金”中企業繳納的全額已經劃歸回公司賬戶,目前年金的個人賬戶中的金額僅有3萬多元;此外,企業年金賬戶也不能隨便提取,需要等老付退休時才能夠支取。這樣的答復讓老付傻了眼,那么單位人事部這樣的解答是否有法律依據呢?筆者借本文對“企業年金”的性質和規范支取問題做一個簡單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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