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0號《企業年金試行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職工在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時,可以從本人企業年金個人賬戶中一次或定期領取企業年金。職工未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的,不得從個人賬戶中提前提取資金。出境定居人員的企業年金個人賬戶資金,可根據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給本人?!蓖瑫r,該辦法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或退休人員死亡后,其企業年金個人賬戶余額由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一次性領取?!?/div>
由此可見,企業年金其在屬性上并不是一種簡單的儲蓄制度,而是一種補充型的養老保險。依照本市相關規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以辦理企業年金的申領手續:1.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退職)手續的;2.經市級勞動能力鑒定機構鑒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3.出國、出境定居并已辦理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手續的;4.參保職工在職死亡的。因此,本文前述案例中,勞動者在分割財產時要求提取“企業年金”顯然也是不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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