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老付今年因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所在公司與其解除了勞動關系,后又因為夫妻感情不和,妻子又向其提出了離婚的要求。在分割財產時,老付的妻子提出,老付在工作期間還有著近10萬元的“企業年金”,應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老付也同意妻子的要求,于是來到了原單位人事部,要求提取出自己的“企業年金”。讓老付沒想到的是,單位人事部告訴老付:單位的《職工企業年金實施方案》中規定,企業年金的供款由員工供款和公司供款兩部分組成。公司供款賬戶金額歸屬根據員工在公司的服務年限而變化,服務年限少于2年或因勞動者原因被辭退的,歸屬比例為0。因老付系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所以“企業年金”中企業繳納的全額已經劃歸回公司賬戶,目前年金的個人賬戶中的金額僅有3萬多元;此外,企業年金賬戶也不能隨便提取,需要等老付退休時才能夠支取。這樣的答復讓老付傻了眼,那么單位人事部這樣的解答是否有法律依據呢?筆者借本文對“企業年金”的性質和規范支取問題做一個簡單介紹。
用人單位有權根據規章制度分配單位繳費部分
企業年金是多層次養老保險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國家提倡和鼓勵企業根據自身的經濟實力和經營狀況,為本企業職工建立企業年金計劃。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于2008年轉發市勞動保障局、市財政局《關于本市實施企業年金制度若干問題意見的通知》(滬府辦發〔2008〕30號),其中就明確了:“四、企業年金的賬戶管理和待遇支付……(二)企業繳費應當按企業年金方案規定條款計算的數額記入職工個人賬戶,職工個人繳費全額記入個人賬戶……(四)企業繳費已記入個人賬戶的部分,可根據職工工作年限決定歸屬個人比例,并隨著工作年限的增加相應增加歸屬比例;對合同期滿終止勞動關系或因企業原因解除勞動關系的,企業繳費已記入個人賬戶的部分應全部歸屬職工個人。”
這就意味著,企業繳費已記入個人賬戶的部分,可根據職工工作年限決定歸屬個人比例,并隨著工作年限的增加相應增加歸屬比例。企業可以按照經集體協商制度或其他民主程序確定并經備案的年金方案中的明確條款,對企業繳費資金行使自主分配權,在職工當期勞動合同期限內,即使企業繳費已經分配和記入了個人賬戶后,仍然可以按照方案中明確的歸屬條款作重新確認和調整。
結合本文前述案例,用人單位按照其有效的規章制度,把企業繳納年金的全額已經劃歸回公司賬戶的做法并不違法法律規定,但勞動者個人繳納的部分,企業無權劃扣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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