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明明每天工作八九個小時,卻說職工是小時工,所以解約無任何補償。難道就是因為簽訂過一份小時工合同就沒有權利主張經濟補償金了?職工小張為此向記者求助。
小張告訴記者,他在一家企業從事行政工作,最近因為工作上的一些矛盾,經理突然讓他走人,說合同終止了,不續簽了。小張說不做也無所謂,但該給的補償應該及時結算清楚,畢竟他工作三年多了。經理卻說沒有分文補償,因為他是小時工。說著還拿出當初簽訂的小時工合同來給他看。問題是小張每天工作八九個小時,怎么成了小時工了呢?那份協議當時他沒細看就讓單位收走了,盡管他據理力爭,可經理還是強調,一切以合同為準。
上海昭華勞動保障咨詢公司董兆華表示,單位涉嫌逃避應有的義務,小張應該有取得補償的權利。他介紹兩點:第一,何謂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八條對于非全日制用工有明確的界定:即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根據規定,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現實用工中,確實有一些用人單位,看使用非全日制工可以隨時解約且不需要給補償,于是就鉆起了法律空子,表面上簽訂小時工協議,實質是全日制用工,企圖利用職工對法律的一知半解,混淆概念,逃避補償。小張在單位每天工作八九個小時,怎么能按非全日制工對待呢?這樣的合同假借名義、排除職工權益,雖然是無效的,職工付出的勞動必須按全日制用工關系對待。
第二,職工哪些情況下可以取得經濟補償?《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按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董兆華認為,表面上小張簽訂了小時工協議,實質上構成的是全日制勞動關系,在這樣的前提下,單位若終止合同(關系)必須按法律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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