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老板搞“突襲式裁員”合法嗎?
答:一提到“裁員”,大家往往會聞風色變。裁員分為廣義上的裁員與狹義上的裁員。廣義上的裁員是指用人單位因某些原因與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大家所認為的裁員一般為廣義上的裁員。狹義上的裁員是指“經濟性裁員”,也就是《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所規定的裁員。我們在此僅討論勞動法意義上的裁員。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裁員需要符合實體性條件和程序性條件。實體性條件為:用人單位需要符合以下四種情形,并且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程序性條件為: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因此,如果是經濟性裁員,必須符合實體性及程序性的條件,搞“突襲式”肯定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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