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若在新年前裁員,那么去年的年終獎是否應該發放?企業裁員職工應得的賠償有哪些?
答:如何發放年終獎,在目前的勞動法律法規中并沒有明確的規定。司法實踐中,一般根據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勞動合同的約定、歷年操作慣例、公平合理性等方面進行綜合認定。在農歷新年前裁員,是否應該發放去年的年終獎?首先,這些員工去年一年是滿勤的。其次,有些用人單位設立年終獎的目的是留人、用人,而這些員工是被裁的。如果用人單位規章制度中有類似“發放年終獎的人員范圍必須是發放之日在編在冊員工”的條款。我們認為適用在這些被裁人員身上顯然是不恰當的。不過,是否發放年終獎與用人單位的經營效益密切相關。我們不能忽視的是實行“經濟性裁員”的單位一般都是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單位。當這些單位無力發放年終獎時,勞動者也無理由要求單位必須發放年終獎。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經濟性裁員”的員工可以根據工作年限獲得經濟補償金。標準為根據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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