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成某于2013年5月在中介看中一套房,付了5萬元定金,于當年5月30日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補充協議》等。合同約定“甲方未及時遷出戶口造成乙方損失的,甲方承擔賠償責任。甲方承諾自房屋交接完成之日起的50日內辦理原有戶口的遷出手續,若在前述期限內,原有戶口未能遷出的,則每逾期一日,甲方按該房轉讓價款的萬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賠償金,直至原有戶口遷出時止?!焙贤€約定“仲裁解決糾紛。”
成某按約履行合同義務,但甲方未按約交房和遷移戶口,在派出所調解下,甲方同意交房但仍不遷移戶口。經調解,甲方要求支付3萬元的尾款,再次承諾在2015年4月30日前遷移戶口,并立下了補充協議。結果甲方再次爽約。成某于2015年10月提起仲裁申請。
乙方(成某)訴稱:訂合同后,甲方一再違約,至今未遷移戶口。成某依約定提起申請,要求甲方支付賠償金共計107250元,保留日后違約責任的追訴權,律師費用、仲裁費由甲方承擔。
甲方辯稱:因其沒文化,被成某誘騙簽訂補充協議,且被無理由拖欠尾款1年多。其對遷移戶口之事實予以認可,但要求緩3個月。
仲裁經庭審查明事實后,認為:系爭合同的性質和效力,對于雙方具有約束力。違約責任確定在甲方。成某要求賠償金,請求數額應當為109395元,其主張違約賠償金計算至2015年9月30日予以認可,要求賠償律師費、仲裁費的請求予以支持。
裁決如下:甲方于本裁決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成某支付違約賠償金、律師費、仲裁費,本裁決為終局裁決。本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律師論案:在以往的咨詢中,相當一部分的購房者會有擔憂,出售房屋的人不遷移戶口怎么辦?派出所認為,戶口的遷移要本人來辦理。法院一般認為戶口的遷移系行政機關管理,司法無法管轄。因此導致購房者很難解決這一問題。
派出所和法院的這種說法,均有法律依據,故均是正確的,這是一個自主權的問題。的確行政和司法實無明確的規定予以干涉。但是,如本案例中,雙方已約定的,根據合同相對方原理,根據合同法的合約一致即帝王原則,根據民事法律的誠信原則,那么司法就可以干涉了。因為上述的原則是社會活動的基本原則,如果沒有了上述原則,社會的經濟活動、人們的交易就會變得無序。因此,為了社會交易的安全性,提高社會的誠信度,司法會予以干預,要求人們在日常的社會活動中遵守誠信和承諾,保證社會交易的安全性,穩定社會秩序。所以,在購房、租房的活動中,務必在合同上注明一些細節問題,特別是對遷戶口更要有一個雙方約定的說法,以免將來產生矛盾,從而引起一些不必要的煩惱。同時也能夠提起訴訟或仲裁,從而達到解決糾紛,為息訟止紛打下基礎。本案就是解決戶口問題的一個好的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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