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讀者小徐來信反映:我是單位的行政兼人事,由于疏忽造成一員工的勞動合同沒及時訂。他向有關部門投訴,而有關部門也要求我們支付雙倍工資并補簽勞動合同,這我們都照辦了。現在的問題是,我們要與員工補簽勞動合同,他卻提出合同內容與他現在工作崗位待遇不一致,故不愿意簽訂。請問我們該怎么辦?
未及時簽訂勞動合同需支付雙倍工資,這個你已清楚,也支付到位了,希望你吸取這個教訓。其實目前之所以引發矛盾,就是當初你們未依法用工造成的,責任不在別人。作為人事你要好好學習勞動法律法規,不要再造成被動。接下來我著重介紹合同該如何補簽、勞動關系該如何處理的問題。
一、單位必須主動提出補簽。《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所以你們支付雙倍工資之后,必須及時補簽書面,否則將繼續支付雙倍工資。
二、單位必須及時終止不愿補簽職工的勞動關系。現實用工中,確實會發生一些職工因為種種原因而不愿意與單位補簽書面勞動合同的情形,而目前法律對職工“不利”的是,一般不討論職工拒簽有否有理由,只要職工不簽字,單位就可以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但前提是你要掌握好職工拒簽的證據,該支付的補償金仍要支付到位。
三、對于補簽內容與實際工作是否必須一致或有爭議。照職工目前實際履行的崗位和享受的待遇來補簽,應該是沒有什么問題的,職工不簽就終止也不違法。假如合同條款與實際履行確有不一致或降低,職工不能接受條款而拒簽,該怎么認定呢?實際上貼切地說,并非職工拒簽而是合同文本職工不滿意,達不成一致。這屬于單位違約、擅自變更、未協商一致嗎?還是單位講什么就是什么,職工不簽就可以立即讓走人?
一種意見認為就是如此,合同內容雙方應協商一致,達不成就視為職工拒簽,可以立即終止勞動關系;另一種意見認為,若此,勢必造成職工紛紛簽不上合同。因為不排除有的單位懷恨在心,故意利用合同條款來“整”職工,讓職工無法接受從而達到單位“合法”退工的目的,這樣豈不是等于逼職工自己走人?所以從職工權益保護角度而言,我也認為這確實是個漏洞,希望法律進一步明確。因為這涉及一個定性問題,即到底是雙方未能就合同協商一致而解除還是單位又構成非法解除?
招進來的時候干這個活,拿這個待遇,到補簽合同時又要變卦,這是為什么呢?所以我不希望你們再引發無謂的爭議,還是希望你們盡量按實際履行內容來補簽,這樣有利于勞動關系的和諧。若非要“支招”的話,無非是合同期上可動腦筋,這樣就沒有風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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