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春節剛過,小劉向單位的人事部遞交上了一張辭呈,提出因個人原因辭職,并要求立即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原來早在春節前,小劉就已經被一家用人單位相中。為了能在現單位拿到“年終獎”,雙方約定春節過后再去新單位上班,并在節后向現用人單位提出辭職。沒想到,現用人單位并沒有同意他的辭職請求,反而對小劉提出了三項要求:一是要求小劉繼續工作30天,并配合單位完成工作交接;二是退還單位春節前發放的房屋補貼;三是賠償未遵守服務期約定的違約金。這樣一來,小劉的如意算盤就被徹底打亂了。
近些年來,因勞動者春節后跳槽引發的勞動爭議案件數量頗大,幾乎占到了全部勞動爭議案件數量的一成。這類案件的當事勞動者多為“80后”、“90后”。春節過后,確實是人才市場上人員流動的活躍期,但節后跳槽也不能任意為之。筆者在這里對廣大讀者說一句:“節后跳槽,不可任性”。
一、節后跳槽,預付福利需仔細考量。
為何春節過后成為許多勞動者選擇“跳槽”的高峰期,很大程度上緣于“年終待遇”已經拿到手了。若在春節之前跳槽,不僅新單位沒有年終獎,老單位的年終獎也可能泡湯。因此,節后跳槽高峰期似乎成為一種人才市場的常態。但是,筆者想說的是,并不是所有節前拿到的“年終待遇”,在節后跳槽均可全額到手,勞動者在節后跳槽也需要對“預付福利”仔細考量。
前文案例中的小劉就遇到了這樣的問題,原來為了拿到年終福利,選擇在節后跳槽,卻不曾想到用人單位在其辭職時提出了返還節前發放的房屋補貼。原來,用人單位依照本單位規章制度在年終發放的一筆數額不小的“年終”收入,是房屋補貼,而且按照規章制度,這筆錢的性質是預發后一年的福利待遇。按照《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勞動合同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七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報酬,勞動者付出相應的勞動,是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基本合同義務。用人單位給予勞動者價值較高的財物,如汽車、房屋或住房補貼等特殊待遇的,屬于預付性質。勞動者未按照約定期限付出勞動的,屬于不完全履行合同。根據合同履行的對等原則,對勞動者未履行的部分,用人單位可以拒絕給付;已經給付的,也可以要求相應返還。因此,用人單位以勞動者未完全履行勞動合同為由,要求勞動者按照相應比例返還的,可以支持。”因此在上述案例中,勞動者選擇在節后跳槽,還需結合“年終待遇”的性質來做仔細考量,分析下是否具有退還待遇的風險。
二、節后辭職不可任性,還需做到以下幾點。
1、個人辭職必須提前告知。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這也就要求勞動者提出辭職后,在未經用人單位允許的情況下,不能立即解除勞動關系,不能任性地“拍屁股走人”。一方面,用人單位需要時間找到接替者,另一方面勞動者也需要將工作事宜完成交接。法律要求,勞動者個人辭職的,在試用期內提前三天書面或口頭通知用人單位,轉正后則必須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確保雙方利益平衡。
2、辭職需辦理完交接手續。《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這就意味著,勞動者不僅僅是提前告知就可解除勞動關系,還必須按照用人單位的離職交接制度或雙方的約定來完成交接工作。此外,按照《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第七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終止或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在與勞動者辦妥手續時,一次性付清勞動者的工資。”換句話說,勞動者不辦妥離職手續,不完成交接工作的,用人單位有權追究勞動者相應的法律責任。
3、自查是否違反服務期約定或競業限制約定。
除了以上兩個注意事項,勞動者在跳槽時,還應當自查是否違反了《勞動合同法》關于向用人單位承擔違約金的情況。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若跳槽行為違反了服務期約定,那么勞動者應當支付相應的違約金。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若跳槽行為違反了競業限制約定,那么勞動者不僅僅要支付違約金,而且“跳槽”也可能因此擱淺。
總而言之,節后跳槽也需要遵紀守法,不可任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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