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遭遇就業性別歧視時,職工該如何存證維權?
答:我國《就業促進法》第三條規定:“勞動者依法享有平等就業和自主擇業的權利。勞動者就業,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視。”第六十二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實施就業歧視的,勞動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六十八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造成財產損失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雖然法律規定了勞動者遭遇就業歧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是現實中勞動者維權卻困難重重,取證難是最主要的原因。如果用人單位在招聘廣告中寫明男性優先或者僅限男性,那么可以對廣告進行取證進行維權。可是現在很多用人單位并不會在招聘廣告中犯這種“低級錯誤”,面試后也不會以性別為由拒絕面試者,而是會找一些冠冕堂皇的理由來拒絕。如果碰到此類情況,勞動者需要維權,取證就相當困難了。這也就是為什么我們鮮有聽說就業歧視維權成功案例的原因。在此,我們還是要呼吁廣大用人單位,在招聘員工時,男女一視同仁,摒棄那些固有的陳舊觀念,切實保障女性的平等就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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