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外來務工者魏明來電咨詢:他在一家電子企業工作,該企業屬于季節性生產單位,沒活的時候企業放假,有活的時候經常加班加點。由于收入微薄,他就想跳槽。前段時間他回到家鄉,同鄉介紹他到另一家企業工作。
返回上海后,他就向企業辦理辭職申請。同時,也與另一家企業說好過了辭職三十日預告期就去那里上班。
他原本以為這樣做“兩頭不踏空”,哪知,企業人事告訴他,簽訂勞動合同時,企業在合同文本中與他“有約在先”,鑒于企業工作的特殊性,職工辭職申請預告期為六十天。這下,他傻眼了,這里走不了,那里接不上。等這里放人了,那里不要了怎么辦?
解答:企業所約違反法律規定
我們認為,企業如此約定,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明確,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預告期只需提前三十日,也就是說,該預告期一旦到達,勞動者無須任何理由,就可以扛起鋪蓋走人。當然,跳槽之前,該交接的工作要交接,該歸還的東西要歸還,該與企業說明白的事要說明白。
如果企業拿“有約定從約定”來說事,試圖不讓勞動者走,勞動者也可以明確告知,“有約定從約定”,其前提是不違反國家法律規定。縱然當初簽訂勞動合同時,企業與職工約定了六十天的辭職預告期,但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勞動合同是無效或部分無效的。如果用人單位刻意執行違法勞動合同,職工可以自行走人,如給職工造成損失,職工也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要求企業賠償。
因此,魏明完全不用擔心“兩頭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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