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用人單位能否以員工在工作時間用公司電腦處理個人事務或進行其他娛樂為由進行處罰,甚至開除員工?
答:勞動關系兼顧人身性與財產性。勞動者通過讓渡自己的勞動用以換取用人單位的報酬。因此,在8小時的工作時間內勞動者應當積極投入工作,竭盡全力完成用人單位所分配的工作任務,為用人單位創造效益。如今,有些員工在工作時間利用公司電腦處理個人事務或者進行網絡聊天、網購等與工作無關的行為頻現。用人單位是否能據此對其進行處罰,甚至解除勞動合同?首先需要看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是否規定上述行為屬于違紀行為,如果規章制度有此類規定,可按規章制度執行。當然還需要注意規章制度內容的合法性及合理性。如果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對于此類情況沒有明確的規定,那么就需要認定員工的行為是否違反職業道德以及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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