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曾某系外省市來滬從業人員,于2009年3月進入某食品工業公司,擔任生產部門的領料員。2011年4月27日,曾某就工作環境長期在冷庫中,但公司卻從未支付低溫費,亦未配給領料人員勞防用品,向普陀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申訴。普勞人仲[2011]決字第158號仲裁決定書,以申請人的請求事項不屬于該會受理范圍為由,決定不予受理。曾某不服,遂向普陀區提起訴訟,要求判令公司支付2009年3月至2011年4月期間的低溫工作津貼人民幣8500元和2009年至2010年期間自備勞防用品費400元。
普陀法院認為,曾某系從事生產車間的領料工作,其主要工作環境處于常溫狀態,但因工作需要,有時也確需進入被告單位冷庫領取生產原材料,對此公司表示,時間也最多只有十幾分鐘,其已向曾某提供了保暖大衣御寒并提供了照片等予以證明,法院予以采信。因此,曾某再要求公司支付低溫工作津貼及自備勞防用品的費用,缺乏法律依據。普陀法院(2011)普民一(民)初字第2710號判決,對曾某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點評】說到極端低氣溫下的勞動保護,很多人想到了“低溫津貼”。夏天高溫下工作有高溫津貼,冬天在低溫下工作難道不該有“低溫津貼”嗎?確實,津貼與工資不同,工資所反映的只是一般勞動條件下的勞動消耗和勞動數量與質量的差別,而津貼則是用于補償職工在特殊條件下的勞動消耗及生活費額外支出。《上海市企業職工最低工資規定》中確實也提到過“低溫津貼”:“最低工資由國家統計部門規定的應當列入工資總額的各項工資性收入剔除下列項目后構成:‘……(二)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但這只是說單位自定或根據本行業規定發放低溫津貼的時候,不能將之包括在最低工資內,并沒有說所有單位在生產勞動地點平均的溫度不高于5度即屬于低溫時,一定要發低溫津貼。其實本市的高溫津貼,也是在2011年有關部門專門發文后才開始執行的。
但從本案的判決看,也不是說法院對于發放低溫津貼的訴求一概不理,只是由于曾某進入冷庫時間最多只有十幾分鐘,且公司已提供了保暖大衣御寒,即基本不存在特殊條件下的勞動消耗及生活費額外支出,才未支持其訴求。
另外,在寒冷天氣下,當人們在溫暖的室內享受空調時,環衛工人、快遞員、建筑工人們依然在瑟瑟寒風中堅守崗位,他們所在行業或單位的行政與工會,如能依法就加強低溫保護措施簽訂集體協議,對符合條件的職工統一發放低溫津貼,則善莫大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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