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讀者小戴來信反映:我是學服裝設計的,學校畢業后也嘗試過自己開工作室,因為經驗不足等原因,一直也沒成功。后來就在外面混了好幾年。因為對有關政策不了解,我一直沒建立過社保賬戶。直到幾年前一次同學聚會,大家談起養老政策時,才意識到今后的保障問題。為此,我在朋友的指導下去街道辦理了勞動手冊,又以自由職業者身份繳了一段時間的社會保險費。后來,我應聘進了一家私人公司。公司人不多,老板也不常來公司,我除了搞一些設計工作,有時也負責客戶洽談。工作二個月后,我向老板提出了繳金的問題。開始老板講這行當都是小本生意,按工作量計酬,都不繳金的。但我堅持了幾次,老板終于松口了,我也把勞動手冊交給了公司。但此后,老板待我好像帶了一副有色眼鏡,我自己也干得不舒服。去年11月,我又找了一家服裝飾品公司,他們主要通過網絡銷售產品,雖然起薪不高,但答應按產品銷售利潤給我提成。我毫不猶豫地遞了辭職報告。老板雖沒強留,但要求我將手里的設計圖完成才能離職,這我也理解。但此后我將設計圖交上去后幾次被退回,要我再修改。這樣拖了一個多月。我實在沒耐性,而且新單位也等著我去。我就直接離職了。在新公司工作了兩個禮拜,因為要辦社保繳納手續,負責人問我要勞動手冊和退工證明。我找到老公司,但老板稱我離職時帶走了公司客戶資料、原來工作亦未完成,給公司造成了損失。要處理好這些問題才能開離職證明、還我勞動手冊。現在新公司催著我要勞動手冊和離職證明,老公司又故意為難我。請問,我該怎么辦?對此,法律有什么規定嗎?
喬法官回復:俗話說,強扭的瓜不甜。勞動合同關系的維系需要勞動合同當事人雙方互相的配合、互相的信任和協作。在喪失了互信基礎的情況下,勞動合同當事人即使表面維持這種貌合神離的勞動合同關系,亦難以使勞動合同的目的得以順利實現。雖然我國《勞動法》對用人單位行使勞動合同單方解除權做了限制性規定,但對勞動者的辭職權并未做限制。只要提前一個月通知用人單位,勞動者即可以無理由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你覺得在老公司工作不順心,想要跳槽,這是你的權利。用人單位無權否決你的辭職權。但勞動合同的結束并不意味著雙方再無任何義務。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后,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而對于勞動合同當事人而言,勞動合同結束后,各自亦負有相應的附隨義務。對此,《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而勞動者亦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從上述法律規定看,用人單位可以以勞動者未辦理工作交接為由作為暫時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抗辯理由,當然該抗辯理由必須以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勞動者確有需要交接的手續未辦為前提。而用人單位開具相應的離職證明和辦理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則確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該義務的履行并無限制性條件。
從你所述看,你提出辭職后一個多月才離職,符合法律規定。無論你原工作是否完成,你們之間的勞動關系已經結束。對于用人單位來說,其應當為你開具退工證明并在持有的勞動手冊上做相應記載后將勞動手冊退還給你。公司方拒絕為你開具離職證明及拒絕返還你勞動手冊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如果其仍堅持己見,不予配合的話,你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提起勞動爭議仲裁。至于公司所述你帶走了公司客戶資料、原來工作亦未完成,給公司造成了損失,此系另一法律關系,如你在離職過程中確有違反法律或雙方勞動合同約定造成其損失的,其可以另行主張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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