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2014年4月1日,王某至上海某茶藝休閑有限公司工作,雙方簽訂了三年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從事廚師崗位工作。合同約定,王某基本工資1820元/月,崗位考核工資300元/月,浮動工資380元/月,其他2500元/月。每月15日發放上月全月工資。王某實行標準工時制。茶館的營業時間為上午10點至晚上11點。茶館只有王某一個廚師,并不實行考勤。
2014年4月1日,王某至上海某茶藝休閑有限公司工作,雙方簽訂了三年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從事廚師崗位工作。合同約定,王某基本工資1820元/月,崗位考核工資300元/月,浮動工資380元/月,其他2500元/月。每月15日發放上月全月工資。王某實行標準工時制。茶館的營業時間為上午10點至晚上11點。茶館只有王某一個廚師,并不實行考勤。
王某認為,其工作時間除了法定節假日外,全年無休,每天工作時間與茶館營業時間相同,但單位從未支付過加班工資,與單位協商不成后,王某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要求單位支付2014年4月1日至2015年5月15日期間延長工作時間加班工資93462.48元;休息日加班工資99318.96元。
爭議焦點
王某的工作時間是否可以根據茶館的營業時間確定?
裁判結果
仲裁裁決,公司支付王某2014年4月1日至2015年5月15日期間休息日加班工資37333.33元,對其余請求不予支持。
唐毅律師點評
本案中,王某主張其每天都在工作,沒有休息,8點就開始買菜,擇菜,之后進行廚房工作,至24點結束。茶館處員工的午飯與晚飯也是由王某負責。為此,王某提供了兩個已經離職的茶館服務員及保安作為證人,證明其工作時間,還提供了上述期間的每日收款明細、若干茶館消費單賬單等材料,證明茶館營業的起止時間。
單位不認可王某的說法。單位認為王某每月工資分為兩部分,一部分為茶館支付的工資2500元,另一部分為茶館考慮到該崗位的特殊性,另外支付給王某的每月固定加班補貼2500元。所以如果王某存在加班,單位已經足額支付了加班工資。另外,單位為王某提供了員工宿舍,就在茶館里,在沒有客人點單的情況下其可以回宿舍休息,因此工作及休息時間無法進行區分。且其在上班時間如沒事,可以在茶館包房中看看電視,休息休息,與服務員聊聊天,偶爾也會代替客人搓麻將。王某對此也表示認可。同時,單位也指出因單位性質是茶館,主要提供茶類,王某的工作內容是涉及餛飩、面、湯團、南瓜餅、奶黃包等,每天的工作量并不大。
仲裁認為,王某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所主張的每日8點至24點均在提供勞動,未有休息。王某的該主張亦不符合常理。故王某要求支付2014年4月1日至2015年5月15日期間延長工作時間加班工資的請求缺乏依據,不予支持。單位主張雙方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其他2500元/月”系包含加班工資,其口頭告知王某,但王某對此并不認可。單位對該主張并未有任何證據證明,故對單位提出的“其他2500元/月”包含加班工資的主張不予采納。單位確未安排王某每周休息,故王某要求單位支付2014年4月1日至2015年5月15日期間休息日加班工資的請求理由正當,予以支持。
《國務院關于修訂<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決定》中規定,職工每天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但并不意味著只要每天工作時間超過8小時,就一定會被認定為加班。加班還需滿足接受用人單位的安排繼續從事勞動的條件。從本案中可看出,王某在整個茶館的營業時間內并非均在從事勞動,其可以根據茶館的客流情況自行調節休息時間,其也認可該情況,如仲裁將整個營業時間均認定為王某的工作時間,顯然不符合常理,也對單位不公。
但我們仍需注意,因服務行業的特殊性,不能滿足每天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的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根據自身的需要申請不定時工作制或者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王某認為,其工作時間除了法定節假日外,全年無休,每天工作時間與茶館營業時間相同,但單位從未支付過加班工資,與單位協商不成后,王某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要求單位支付2014年4月1日至2015年5月15日期間延長工作時間加班工資93462.48元;休息日加班工資99318.96元。
爭議焦點
王某的工作時間是否可以根據茶館的營業時間確定?
裁判結果
仲裁裁決,公司支付王某2014年4月1日至2015年5月15日期間休息日加班工資37333.33元,對其余請求不予支持。
唐毅律師點評
本案中,王某主張其每天都在工作,沒有休息,8點就開始買菜,擇菜,之后進行廚房工作,至24點結束。茶館處員工的午飯與晚飯也是由王某負責。為此,王某提供了兩個已經離職的茶館服務員及保安作為證人,證明其工作時間,還提供了上述期間的每日收款明細、若干茶館消費單賬單等材料,證明茶館營業的起止時間。
單位不認可王某的說法。單位認為王某每月工資分為兩部分,一部分為茶館支付的工資2500元,另一部分為茶館考慮到該崗位的特殊性,另外支付給王某的每月固定加班補貼2500元。所以如果王某存在加班,單位已經足額支付了加班工資。另外,單位為王某提供了員工宿舍,就在茶館里,在沒有客人點單的情況下其可以回宿舍休息,因此工作及休息時間無法進行區分。且其在上班時間如沒事,可以在茶館包房中看看電視,休息休息,與服務員聊聊天,偶爾也會代替客人搓麻將。王某對此也表示認可。同時,單位也指出因單位性質是茶館,主要提供茶類,王某的工作內容是涉及餛飩、面、湯團、南瓜餅、奶黃包等,每天的工作量并不大。
仲裁認為,王某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所主張的每日8點至24點均在提供勞動,未有休息。王某的該主張亦不符合常理。故王某要求支付2014年4月1日至2015年5月15日期間延長工作時間加班工資的請求缺乏依據,不予支持。單位主張雙方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其他2500元/月”系包含加班工資,其口頭告知王某,但王某對此并不認可。單位對該主張并未有任何證據證明,故對單位提出的“其他2500元/月”包含加班工資的主張不予采納。單位確未安排王某每周休息,故王某要求單位支付2014年4月1日至2015年5月15日期間休息日加班工資的請求理由正當,予以支持。
《國務院關于修訂<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決定》中規定,職工每天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但并不意味著只要每天工作時間超過8小時,就一定會被認定為加班。加班還需滿足接受用人單位的安排繼續從事勞動的條件。從本案中可看出,王某在整個茶館的營業時間內并非均在從事勞動,其可以根據茶館的客流情況自行調節休息時間,其也認可該情況,如仲裁將整個營業時間均認定為王某的工作時間,顯然不符合常理,也對單位不公。
但我們仍需注意,因服務行業的特殊性,不能滿足每天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的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根據自身的需要申請不定時工作制或者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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